晋州市人大常委会为了保障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有效执行和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重新修订完善了《晋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办理及反馈的试行办法》,全文共十九条。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市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决定后,发文通知受理机关遵守和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听取审议专项报告后要在会议闭会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审议意见。“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收到决议、决定及审议意见后,做好登记、办理、反馈、归档等工作;对市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和交办的审议意见,要及时研究、制定方案,认真办理,明确责任领导、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办理时限及工作措施,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决议、决定、 审议意见的研究办理方案送交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或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决议决定的遵守执行情况和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市人大常委会将“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遵守执行决议决定情况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以《人大情况通报》形式,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该《办法》进一步规范了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程序,强化了监督的刚性,避免了监督流于形式,让人大监督更加有力有效。(晋州市人大 赵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