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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毒品“零容忍”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禁毒条例》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18期   作者:陆京慧  2020-4-15 10:01:34

  河北省在宣传教育、打击犯罪、禁吸戒毒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特别是2018年,河北省缉毒执法考核位居全国前列,连续五年实现毒品原植物“零种植”。但是,受国际、国内环境影响,河北省仍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多发期、毒品治理攻坚期,禁种铲毒的“反弹风险”、新型毒品的“防控风险”、吸毒群体的“扩大风险”、毒品问题与其他违法犯罪的“叠加风险”依然存在。与此不相适应的是,禁毒工作还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宣传效果不明显、基础保障不到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开展不充分等问题,影响了禁毒工作的深入开展。

  2018年10月,河北省开展了禁毒法执法检查,深入了解河北省禁毒法贯彻实施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尽快启动禁毒地方立法工作的建议。《河北省禁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9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并作为2019年度一类审议项目。河北省公安厅与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监司工委做了大量立法调研工作,经过两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修改,2019年11月29日,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在禁毒宣传教育、毒品和制毒物品管制、戒毒管理和服务、禁毒工作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郭红在新闻发布会上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说,条例的许多规定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

  建立禁毒协作机制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但主体在各级政府。为了保障禁毒工作有人管、管得好,就必须压实政府责任,加强跨区域联合执法,建立禁毒协作机制。

  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禁毒工作责任制,将禁毒工作作为法治建设、平安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重要考核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确定的职能部门承担。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规定,毒品问题严重地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未完成毒品综合治理任务的,不得参加以地区为单位的平安建设等评比表彰活动,并明确了法律责任。

  为了提高管理效能,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禁毒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动态管理、滥用物质检测、流向追溯、责任倒查制度。

  禁毒宣传进学校

  习近平总书记就禁毒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关口前移、预防为先。为此,条例把普及宣传教育作为重点之一,而青少年群体是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

  目前,涉毒人员日趋增多并呈现低年龄化趋势。有些年轻人甚至是在校学生,为了追求刺激、赶时髦,加上对毒品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在涉毒人员影响下开始吸毒。据报道,有的学生为了获得毒资,采用以贩养吸的方法,最终一步步走上贩毒的道路。

  为重点针对青少年群体开展禁毒教育,条例加强源头管控,健全“家庭-学校-社会”全覆盖的禁毒宣传教育体系。条例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禁毒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特点,利用校园广播、视频、网站、宣传栏开展毒品预防专题教育。条例还规定,学校发现在校学生有吸毒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报告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复吸,并不得歧视。同时,为突出禁毒的家庭教育作用,织就禁毒的严密网络,条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毒品危害教育,防止其吸食毒品或进行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氯胺酮(K粉)被纳入毒品管制范围

  提起氯胺酮,许多人对它很陌生;但提起K粉,大家都知道它是一种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是一种很危险的精神科药物(毒品)。氯胺酮可以产生镇静、遗忘、镇痛作用,并能使人进入梦境,出现幻觉。上世纪末,一些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中发现了氯胺酮作为迷幻药物的滥用现象,我国便把它作为一类精神药品加以管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氯胺酮等制毒物品的定罪量刑数量标准。

  为遏制氯胺酮、芬太尼类新精神活性物质违法犯罪蔓延的态势,条例第二条规定,氯胺酮(K粉)和“芬太尼类物质”属于“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纳入毒品管制范畴。

  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限量销售

  我们平时经常接触到的药物,如新康泰克、白加黑、日夜百服咛等数十种常用感冒药、止咳平喘药都含有麻黄碱成分。同时,麻黄碱也是合成苯丙胺类毒品,也就是制作冰毒最主要的原料。不法分子大量购买一些含麻黄碱的药品,用于提炼制造毒品。为此,国家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仿制药注册、包装规格等都有限制性规定。

  条例根据国家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的管理要求,规定对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相关药品生产、批发、零售企业限量销售、实名登记以及发现异常购买情形报告的制度。条例还规定,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规定报告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药品零售企业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

  爱吃火锅的人要注意了,含有罂粟壳的“上瘾食品”不要吃。由于添加罂粟壳可以让食品增味提鲜,而且可以使顾客上瘾,从而增加客流量、提升商家收益,在火锅汤料、卤味等食品中添加罂粟壳是餐饮行业“公开的秘密”。罂粟壳中含有吗啡、可卡因、罂粟碱等生物碱类物质,容易让人产生依赖性,长期食用含有罂粟壳的食品会对人体的消化及神经系统造成损害。

  为遏制这种侵害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的行为,条例规定,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碱等原植物,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罂粟籽、罂粟苗、大麻籽、大麻苗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及其非法制品。

  娱乐场所要设置禁毒警示牌

  旅馆、洗浴、酒吧、网吧、会所等经营服务场所是藏毒吸毒的重灾区。为了解决基层执法存在的重点行业监管不到位的现实问题,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毒警示标牌,公布举报电话,如违反规定,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加强娱乐场所预防和打击毒品犯罪的力度,条例还规定,娱乐场所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巡查制度,发现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报告公安机关并协助调查取证。违反规定的,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经营场所,视单次被查获贩卖、吸食或注射毒品人员的数量,一年内发生贩卖、吸食、注射毒品被查的次数,处最低一万元、最高二十万元罚款,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至六个月。

  传播涉毒方法属违法

  据报道,近年来利用互联网平台贩毒案件频发。越来越多不法分子利用QQ、微信等网络手段购买制毒工具、原材料,获取和传播制毒方法,买卖毒品,甚至大规模组织吸毒,人货分离、人钱分离,贩毒活动更加隐蔽,加大了公安部门打击毒品犯罪的难度。

  为堵住网络毒品犯罪途径,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转载有关种毒、制毒、贩毒、吸毒的方法、技术、工艺、经验、工具等涉毒信息。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利用网络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传播涉毒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停止传输、删除违法信息、留存后台日志并报告公安机关。

  毒驾或被取消驾驶资格

  大家都知道酒驾猛于虎,可很多人却不知道,毒驾比酒驾更危险。人在吸毒后会陷入亢奋、妄想、幻觉等状态,导致脱离现实场景,感知错位、视觉模糊、行为失控。毒驾人员驾驶的车辆会像一头失控的怪兽,随时有可能冲向人群,给公共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毒驾”人员,条例规定,禁止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船舶、轨道交通工具、航空器等。大中型客货车和出租车驾驶人因吸毒被注销驾驶证的,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校车驾驶人有吸毒行为记录的,取消其校车驾驶资格。

  禁止运输寄递毒品

  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利用物流寄递业贩卖毒品案件不断攀升。加强行业管理,严格物流寄递企业检查验视制度,对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物流寄递渠道贩运毒品至关重要。

  为此,条例规定,邮政、铁路、水路、航空、城市轨道交通和邮政、快递、物流、仓储等单位要依法查验或者登记客户身份信息,对寄递物品进行验视。发现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寄递疑似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停止运输、寄递、不予仓储,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鼓励吸毒人员接受治疗

  吸毒人员既是违法者,又是受害者。从法律角度看,吸毒人员是违法者;从医学的角度看,吸毒成瘾的人,大脑神经功能受到严重损伤,所以吸毒成瘾者又是脑疾病的患者。对吸毒人员既要惩处,更要挽救。

  条例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规定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治疗戒除毒瘾。条例鼓励吸毒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强制隔离戒毒;对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有关机关可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就业歧视是戒毒康复人员无法回避的难题。为帮助这个特殊群体回归社会,避免他们自暴自弃走上复吸的道路,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大对戒毒康复人员的就业安置帮扶力度,鼓励各类企业安置戒毒康复人员就业,并对招用戒毒康复人员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

  公安部门是打击毒品犯罪的主力军。河北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冯帆表示:“要坚持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四禁并举’,以‘零容忍’的态度和除毒务尽的决心,严厉打击涉毒违法犯罪活动,最大限度净化社会环境,保护人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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