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本网站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首 页 人大要闻 国内综合 立法动态 监督纵横 本网专栏 警方视野 检察平台 法院在线   社会 财经 教育   健康
河北要闻 市县人大 论坛新声 代表履职 代表风采 法治时空 公民权利 反腐倡廉   文化 环保 公益   公民与法治
燕赵人民代表网>>立法动态

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5月实施

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更完善操作更便捷

来源:法制日报  2020-4-17 11:19:52

  近日,公安部发布了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程序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新《程序规定》都有哪些亮点?其实施后,机动车驾驶人如何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行为将怎样进行处理?对于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应对?对此,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解答。

  有效完善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

  《程序规定》于2004年5月1日实施,于2008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后有哪些新的亮点和变化?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首先是交通违法行为人可以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明确接受异地处理的,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协助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这项措施将于5月1日起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试点,6月底将在全国全面实施。

  其次是明确了交通违法信息告知的要求。新《程序规定》规定公安交管部门应当通过手机短信、移动互联网程序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增加了交通警察在执勤执法时发现机动车有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场告知当事人的规定。同时,借鉴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程序,增加了法律文书电子送达和公告送达程序。

  “新《程序规定》完善了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当事人经告知未主动接受处理的,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告知后,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未进行陈述申辩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送达被处罚人。

  “新《程序规定》增加了举报交通违法行为的规定,为进一步提升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提升公众参与,明确对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违法行为照片或者视频等资料,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处罚的证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外,本次修订还规范了检验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以及重新检验的程序要求,增加了与保险监管机构建立交通违法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联系浮动制度等内容。”

  可异地处理“电子眼”违法行为

  当前,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的活动半径越来越大,难免会出现在生活、工作居住地之外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被“电子眼”拍摄到交通违法行为。

  《程序规定》修订后,如何在异地处理“电子眼”拍到的违法行为?这是广大驾驶人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原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为回应群众关切,新《程序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除了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之外,可以选择在发生地以外的任意地方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处理地公安交管部门将代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交管部门履行调查交通违法行为事实、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的权利、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程序,行政处罚按照发生地的处罚标准执行。

  “新《程序规定》便利机动车驾驶人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的,可以在全国任意地公安交管部门接受处理,打破了原来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的限制。另一方面,也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按照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处罚标准作出处罚决定,更加符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说。

  租赁车交通违法处理迎来新变化

  近年来,汽车租赁行业迅速兴起,但因为承租驾驶人大多既不在交通违法行为地,也不在机动车登记地,没有办法按照现行的程序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处理难问题成为困扰承租驾驶人、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

  《程序规定》修订后,对租赁车产生的交通违法处理有哪些规定?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2019年公安部出台《便利处理汽车租赁期间交通技术监控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办法》,明确承租人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网上查询、自助处理租赁汽车交通违法行为,免去多地奔波的时间和经济成本,对承租驾驶人未及时处理的,根据租赁企业申请并经公安交管部门核查属实的,公安交管部门可将交通违法行为记录转移到承租驾驶人名下。

  为保证改革措施于法有据,新《程序规定》明确,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将该交通违法行为由机动车名下变更至实际驾驶人名下。

  “新《程序规定》的实施,将极大地惠及广大承租驾驶人和租赁企业,预计每年将为租赁企业节约数亿元的运营成本。同时,公安交管部门将及时总结此项改革措施实施效果,适时扩大适用范围,让改革措施惠及更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纠正交通违法记录处理不及时行为

  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处理不及时,一直是困扰公安交管部门的难题之一。其中有些驾驶人安全意识、法律意识淡薄,会累积几十分,甚至上百分,不及时接受处理。

  新《程序规定》实施后,公安交管部门将对此如何处理?

  “实践中,一些交通违法行为人不及时主动处理交通违法行为,造成大量的未处理交通违法记录累积,导致行政处罚惩戒作用得不到有效彰显、教育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行政处罚在纠正违法、推动守法方面的作用大大被削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说。

  据介绍,为及时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程序规定》对处罚程序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经公安交管部门通知仍未主动接受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在依法严格履行交通违法行为通知、告知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后,当事人既未提出异议也未及时处理的,公安交管部门可以直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为稳步推进此项规定落实,公安交管部门将根据各地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记录数量、交通违法行为严重程度,进一步细化实施办法,适时稳妥有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实施,通过强化法律法规的执行,督促交通参与者严格守法、安全出行,切实维护良好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说。(蔡长春)

责编:檀旭涛
 
 
:::::关于本站 | 业务推广 | 本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主管 《公民与法治》杂志社主办
©燕赵人民代表网 yzdb.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7803958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邮箱:yzdb@163.com
ICP备案号:冀ICP备13010025号-1   公安机关备案号:13010402000951   许可证编号:冀新网备132016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