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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来源:法治日报  2020-4-7 11:24:57

  原标题:河北修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一委两院”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

  3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共26条,新增内容较多,主要包括明确工作原则、强化制度建设、拓宽备案审查范围、细化审查标准和方式、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等。

  “新修订的《条例》对于贯彻落实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进一步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动河北备案审查工作发展,推动河北法治建设具有重大意义。”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陈金霞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明确工作原则  修法提炼固化经验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新修订的立法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9年底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也对备案审查制度作了进一步规定。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河北省2015年颁布实施的《河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同时,近年来河北省在扎实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也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提炼固化。为此,修订条例纳入到2020年度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一类项目中。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备案审查提出要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基本工作原则。

  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坚持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精神要求,在新修订的《条例》中作出明确回应,从总体上明确了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基本原则,即“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确定了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能力建设的目标,即“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建立报告制度  拓宽备案审查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多次就加强和改进备案审查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次提出“要坚持和完善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并逐步覆盖全部设区的市”。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2019年底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已经指导督促全省11个设区的市全部建立起了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

  为确保此项制度的长期化、规范化,新修订的《条例》单独设置一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要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只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属于人大监督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人大的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新修订的《条例》进一步拓宽了备案审查范围,将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即“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人大备案审查范围,实现了备案审查全覆盖。

  新《条例》明确,应当报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省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或者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监察委员会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由其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同时,鉴于依据宪法、立法法和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大无权直接撤销地方“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了“一委两院”逾期未依照书面审查意见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专项报告的特殊纠错程序。

  破解审查难题  规范各方工作责任

  为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作用和效力,切实纠正其中存在的不一致、不合法、不适当问题,解决一直以来审查工作开展困难的局面,新修订的《条例》在审查标准、方式、流程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新增了相应内容,主要包括:细化了针对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形,明确了主动审查、专项审查、被动审查和移送审查等审查方式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完善了经审查认为应当予以修改或者撤销的规范性文件的纠错程序。

  同时,按照中央和全国人大的最新意见要求,新修订的《条例》还增加规定了“审查过程中,发现有关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合宪性问题的,应当提出研究意见,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以确保全国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的权力,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陈金霞说,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主要涉及人大、政府两个部门。从人大方面来讲,需要发挥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作用;从政府方面来讲,需要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按职责、按要求报备。

  为此,新修订的《条例》一是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报备的相关职责,明确要求制定机关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定负责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并进一步细化了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程序和标准。二是明确了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以及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的职责,确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行分工合作、多层审查的工作运行机制。(周宵鹏)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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