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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既要有刚性也要有柔性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22期   作者:胡莉敏 黄 博  2020-5-28 10:55:29

  当各地的本土新增新冠肺炎病例成为零星的偶发数量,当驰援湖北的医生全员无感染返家时,被新冠肺炎疫情困扰了许久的生活开始步入了重启阶段。在这个非常时期里,每一个人都经历了从内心的惶恐、焦虑到平静、从容与自信;社会则经历了从开始的有些慌张地应对到众志成城、科学精准施策,全面统筹应对,终于取得抗击疫情的阶段性胜利。在这次“全国一盘棋”的疫情大考中,彰显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也让民众见证着我国社会治理能力的稳步快速提升。

  社会治理能力需要刚性护卫社会底线。我国法制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提出要“科学立法”和“严格执法”。当社会国家失去了法律的支撑,那么社会必将陷入无序的状态。同样,社会治理也需要有坚强的法制支持作为后盾,只有这样,才能创造更好的治理成果。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区人员故意隐瞒病情和行程,违反疫情防控措施,频繁外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甚至参加聚会聚餐,导致多人被病毒感染或大量人员被隔离,人为造成防疫隐患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推出了《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对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人员适用的刑法处罚。由此可见,在不断加强法制建设和严格执法中,让民众懂得违相关法律的严重后果,将依法防控疫情触角延伸落实到基层社区,真正让法律在执行中落地,这些看似无情的“刚性手段”是疫情防控工作中最大的“底气”。借助哪些手段,采取哪些方式,可以将法律的“刚性”有效转化为社会治理的“底气”,这将成为今后依法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课题。

  社会治理能力需要柔性回应民意关切。社会治理能力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需要以发挥政府行政手段为基础的刚性管理,更需要与其对应的发挥社会力量为主的柔性治理。柔性治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通过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对于公共事务的处理多采用非强制性手段,最终目标是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刚性治理的补充手段,柔性治理发挥着如下作用:一是从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在满足人民的物质文化需要的同时,满足人民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要,激发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期待;二是构建和完善人民群众参与治理的体制机制,在倾听民意民声中,打造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局面;三是确保每一位群众都能最大限度地享受到柔性治理带来的物质便利和情感温暖,增强安全感和归属感。

  刚,高效有力,但过刚过硬则显得社会治理缺乏人性化的关怀;柔,温柔亲和,但柔弱无力则使得社会治理无法落到实处。只有当两者充分结合,才能真正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能够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总之,在依法提升治理能力过程中,无论是刚性手段,还是柔性手段,都是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在符合社会治理共同体要求的前提下,通过人人有责共建、人人尽责共治、最终实现人人享有发展成果的目标。依法治理落实到实践,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只要党的领导在社会治理体制构建中居于绝对的核心地位,我们的社会就会稳如磐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美丽愿景终将成为幸福的现实。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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