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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代表持证视察的认识与思考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6-22 15:00:05

  持证视察,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务、行使监督职权的一种形式,是现行法律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专门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特殊的权力。

  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

  但从目前人大工作的实践看,作为持证视察主体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并没有很好地运用这一形式,真正主动开展持证视察的代表是少之又少,持证视察结果缺乏办理支持,效果很不理想。

  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状况主要是五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律规定不具体。现行代表法只是规定: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要求,联系安排本级或者上级的代表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但对具体应如何进行持证视察,出现一些问题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和要求,导致代表个人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无法开展或不好开展。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倡导不力,对代表持证视察未给予足够的重视和支持,未能对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多数代表对持证视察知之甚少,更谈不上实际运用了。加之在人大组织代表进行的集体视察调研和执法检查中持证视察坚持的不多,或组织开展持证视察的活动很少,缺乏持证视察的氛围。

  三是持证视察主体缺乏积极性,代表自身对持证视察也缺乏正确的认识,有些代表觉得人大代表非官非吏,找上门视察,人家会理睬吗?也有代表认为,个人持证视察是“挑毛病”、“找茬子”,是得罪人的事!还有的代表担心,个人视察之后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有关部门会接受吗?问题提出了得不到解决,岂不是白忙活!这些顾虑,严重影响了代表持证视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是持证视察形式缺乏社会认同。由于一些地方人大宣传工作不够全面深入,社会各界对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认识还不到位,广大干部群众对代表履职的种种形式更是一知半解,也就无法很好地支持和配合代表持证视察的开展。部分群众对代表持证视察不信任,觉得将问题反映给代表没什么用处,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甚至错误地认为代表个人持证视察是逞能、出风头,对其进行冷嘲热讽,使代表处于尴尬境地。

  五是一些部门和单伍对保障代表履职的制度不了解或者是不重视,在对待代表持证视察的态度上,不是积极配合而是敷衍了事,在代表要求约见单位负责人或者询问某些问题时,不是积极安排和解答,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遇到代表调查视察触及本单位利益时,甚至百般阻挠,严重影响了代表持证视察的正常开展。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要加大宣传,提高社会认同度。社会上对代表持证视察的不认同,源自对法律法规关于代表职责规定的不了解。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对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利等法律规定加以广泛宣传,让全社会真正认识到持证视察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代表开展视察活动是为老百姓办事。从而切实提高代表持证视察的社会认同度,营造出视察单位理解、广大群众支持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要加强培训,增强代表积极性。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注重加强对代表的培训,在全面提高代表履职能力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持证视察的培训,帮助代表明确持证视察的目的、程序、注意事项,确保代表都能够依法运用这一有效形式,履行好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对于人大代表开展持证视察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发挥好指导作用,及时帮助其解决。同时,还要对代表持证视察的典型进行认真总结和宣传,发挥其表率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代表的履职积极性。

  三是要完善法规制度,规范代表视察程序。完善的制度是代表持证视察能够良好开展的坚实保障。各级人大要根据宪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制定完善出台科学、严谨、规范的代表持证视察办法。办法中除了要明确代表的视察时间、视察范围、视察次数等常规性问题外,更重要的是要对上文提到的视察是否需要提前请示、建议意见是否需要人大常委会转交等程序性问题进行规范。有了规范的操作程序,许多问题问题都能够迎刃而解,代表持证视察工作必将实现一个新的跨越。

  四是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代表建议。一方面,被视察单位部门要认真对待代表持证视察,高度重视代表提出的建议意见,无论是人大常委会转交,还是代表直接提出的建议意见,能解决的马上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应该向代表做好解释,并争取创造条件尽快加以解决。另一方面,由于代表持证视察后提出的建议意见相对零散,甚至会出现重复现象,因此人大常委会必须明确相应的转交和督办部门,对代表提交人大常委会的建议意见进行整理、归纳和转交,并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给代表。通过以上两个方面的努力,真正提高代表建议意见的办理质量,进一步激发代表的履职热情,使持证视察工作能够更为广泛地开展起来。

  五是要结合集中视察,全面提升视察质量。代表持证视察尽管具有许多集中视察无法比拟的特点,但作为单一视察形式它并不是万能的,对于那些地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代表个人持证视察则无法获得全面、深入的了解,这个时候,还需发挥集中视察群智群力的特点,以期获得最佳效果。实际工作中,两种视察形式完全可以有机结合起来,根据视察内容选择视察形式,形式为内容服务。以持证形式搞好经常性视察、以集中形式搞好重点视察。两种形式相辅相成、互为补充,从而全面提升代表视察质量。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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