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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应成为常态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6-29 9:05:45

  人大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法律赋予代表的一项职权。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完善人大工作制度的基础上,先后组织开展了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地方国家机关负责人活动,对于丰富代表内容,创新工作方式,积极探索人大更加行之有效的监督工作新思维、新举措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然而,从目前代表工作的实践看,代表通过视察、调研、检查等各项活动,发现问题、主动约见的意识还尚未树立起来,提出约见的很少,活动的开展主要还是依靠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引导。

  造成这些不良现状的原因主要是现有法规制度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部分人大代表在依法履职意识上存在偏差,还存在“多栽花,少找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不愿出风头,惹麻烦;尤其在代表约见活动结束后,如何反馈和督促约见建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普遍缺乏问责措施,以致出现约见后的问题解决难、落实难,造成“一约了之,”致使代表约见制度无法得到很好的实施。

  为了认真贯彻代表法关于代表在视察过程中,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的规定要求,促进代表约见制度常态化、规范化。笔者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增强代表约见意识。各级人大代表一定要牢固树立人大代表为民代言的主人翁意识,不断增强“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责任心和使命感,不忘初心使命,敢于仗义执言,积极开展约见活动。政府部门和法检两院领导要切实增强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意识,要有谦恭的协作态度,积极应约,主动约见,加强与代表的沟通与协商,促进约见问题解决。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不见。

  二是要不断完善代表约见制度。时下,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在坚持法律规范、完善代表约见制度的前提下,应细化约见的程序和内容,对代表可以就哪些问题提出约见,人大常委会如何把关、如何联系安排,以及约见问题办理程序与完成时限等进行具体规定;应明确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约见工作的后续监督职责,在约见活动结束后,形成以代表提出的问题及建议意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当场答复的内容、办理代表建议意见的措施与办法、完成时限等为主要内容的《约见会纪要》,并督促办理,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结果。

  三是要改进代表约见方式,拓展约见范围。一方面积极探索开展以代表小组为单位的约见,并向乡(镇)街道人大代表延伸。代表小组约见可以以“人大代表之家”这一平台为基础,向乡(镇)街道人大代表扩展,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职行权搭建新的交流平台,为人大代表提供更多反映群众意见、诉求的机会,从而充分调动人大代表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方面还应探索尝试人代会期间的代表约见制度,丰富约见范围。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年都要安排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在审议中,代表如遇有不理解或视察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向大会主席团提出书面约见申请,并由大会秘书处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办理约见的具体事项。通过约见,增进代表对“一府两院”工作的了解,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四是要健全保障代表约见措施。应结合每年确定的视察议题,针对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在一些议题中安排约见活动,提高监督成效。同时应对代表提出的约见要求积极支持,保障支持代表通过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在代表约见过程中,无论是与会代表反映的问题还是政府部门负责人约见答复,或者是常委会领导向政府部门提要求、促落实,都要尽量通过当面互动,现场达成共识,促进解决问题,确保约见活动真正达到预期目的。在此基础上, 还应建立健全代表约见问责机制。如若发现相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不接受约见或对代表约见推诿扯皮,敷衍了事,态度恶劣者,人大应组织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述职评议、民主测评监督措施,确保约见不走形式,保障约见活动成效。

  五是要加强约见事项落实的后续监督。在约见活动结束以后,人大常委会还应适时组织相关工委、代表和相关人员对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对代表在约见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应督促相关部门认真加以解决,并及时向代表通报办理情况。如果代表对办理结果不满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理由正当的,应责成被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所在单位重新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答复代表,办理结果书面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对个别敷衍应付的国家机关负责人,要通过常委会领导约谈、问责等刚性的措施予以批评纠正,对情况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要及时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对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真正体现人大监督的实效性。

  只有这样,才能依法保证代表的约见权,实现代表约见制度向常态化发展。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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