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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不能“只任不免”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7-13 10:46:39

  人事任免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宪法法律赋然后人大的重要职权。依法进行人事任免,不仅涉及依法决定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同时涉及依法免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按照宪法、地方组织法和各级人大人事任免办法的制度规定,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的提名,由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个别任免。同时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因职务变动、调离、退休或离岗的,依法办理免职手续。也就是说,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变动、调离、退休或离岗的,原任职务发生变化,应依法重新办理任免手续。

  然而,我们发现,依法进行干部人事任免的规定要求在一些地方落实的并不是很好,有的只管任命,不管免职,一届班子成员,人员频繁变化调整,领导任了一个又一个,人员调离、职务变动,履行请辞手续,依法免职的一个也没有。结果一届五年,政府班子在编数为7名,竟然提请人大任命的正副领导达到13名,几乎超过法定班子配备数一倍左右。有的政府组成部门、监委会、法院、检察院工作机构及其组成人员频繁变动,人大常委会一次又一次对新任职人员决定任命,加盖权力大印,颁发任命状,却忽视和淡忘对原任职人员的免职,直接导致重复任职,今天任命为这个局的局长, 未履行辞职和免职手续,过不久又任命为那个局的局长,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届内竟有3个同是人大任命的负责人,都是法定的职务,现实的存在的怪象。有的甚至公然违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和检察机关的职务”的规定要求,甚或出现同为人大选举和任命产生,既是政府副职、又是人大常委会副职,身兼两职、同时存在的违法行为。这些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必须坚决制止。

  干部人事任免,任职和免职是对等的,有任就有免。任免干部必须坚持“先免后任”的原则和程序,只有免去原来的职务,才能腾出位置,任命新的职务。如果只任不免,不仅程序是违法的,结果也是非法的。凡职务变动、工作调离,都必须履行请辞免职手续,那有只任不免的道理。只任不免不但有违法律规定、权力设计和人大人事任免制定规定要求,而且还会降低人大权威,使权力机关成为徒有虚名的“橡皮图章。”

  新的时代条件下,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监督机关和民意机关、工作机关,肩负着立法监督、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历史重任,要始终把依法监督、依法进行人事任免,维护法律尊严作为履职行权的根本,凡是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规定要求的,必须严格执行和遵守;凡是违反宪法法律和人大制度规定要求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今后,不管是“一府一委两院”提请的人事任免案,还是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都要严格任免程序,坚持“先免后任。”原岗位职务未免去,不能任命新的人选。未经人大依法任命,不得对外宣布和称谓为“x长,”决定任免文件,不但要公布任职人员,还要公布免职人员。要坚决杜绝和避免一人身兼数职,既是“一府一委两院”及其部门负责人,又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化为一身,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非法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从根本上树立人大监督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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