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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行使人事任免权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0-8-10 15:28:37

  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策、监督作用在政权机构组织方面的体现。正确行使好人事任免权对于把好选人、用人关口,推进选人、用人机制更加民主、科学,切实将德才兼备、政绩突出的优秀干部推举到国家机关领导岗位,完善国家治理结构,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监察、公正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存在的问题

  从目前地方人大工作的情况看,人事任免仍是人大常委会工作中的薄弱一环,主要是任前缺乏调查了解,法律考试不严,供职表态流于形式,审议表决重程序走过场,干部任后缺乏监督;同时,未任到岗、未免离岗、突击任免、只任不免、不按规定提交任免议案等现象还在一些地方存在,人大常委会的人事任免权经常处于一种纯粹履行程序的应付状态,既尴尬又无奈,发挥不出应有的主动性。人事任免权的行使仍然存在着缺失和监督过程不实、监督手段不硬的问题。由于任免权行使的不到位,很大程度上也影响了人大的形象和权威。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三点:

  一是思想认识有偏差。无论是领导机关、监督者,还是被监督者,真正从国家根本政治制度的角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高度来认识人大人事任免权都还很有限,有些人担心人大过多过强的监督会削弱党的领导,在思想上抵触人大监督,在行为上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监督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也有一部分党委领导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识上存在偏差,把人大常委会不同意党委推荐的干部视为不与党委保持一致,视为没有很好地贯彻党委的意图,怕影响自己的“大好前程”,怕丢掉“乌纱帽”;还有一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任免干部反正是党委说了算,只要推荐过来,就同意任免,“不说二话”。

  二是任免工作较被动。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党在各项事业中均处于领导地位,人事任免更不例外。地方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事项事前均需同级党委研究同意,并按法律规定由相应提请人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请。地方党委对人大工作的支持程度往往因地而异、因人而异,不少地方党委在思想上难于真正树立起人大是代行人民当家作主权力机关的观念和应有的法制观念,只是把人大当作履行程序的虚设机构来对待,单纯要求人大常委会必须绝对服从,而忽视了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的法定性和严肃性,忽视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行使权力上的相对独立性,导致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经常趋于被动。

  三是制度规范刚性不足。人大常委会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也影响着人大常委会在人事任免监督的刚性。具体表现在,为了加强人事任免工作,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探索、研究、制定的一些制度和办法,普遍存在操作弹性较大的问题,如怕有与党委争权之嫌,对任前的考察、调查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法律考试、任职表态、就职宣誓看人下菜,拿原则换人情,搞“法外开恩,”区别对待;对任后的监督放任自流,缺乏手段,采取的办法不是很多,质询询问很少开展等。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人大常委会要在任免干部工作中显示较强的刚性,一般来说是比较困难的。长期以来,我们在干部任免实践中形成了党委推荐、人大任免的模式,人大只管任免,不管任后怎样,使得这种模式越来越多地蒙上了形式主义的色彩,并逐渐演变成了对党委考察结论的再证明,从而失去了为党委选人用人进行再“把关”的意义。

  二、解决对策

  1.增强宪法意识,强化人大监督。宪法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各级党委尤其要增强宪法意识,坚持在宪法下开展工作,支持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行使任免权目的一致性,要求人大首先应贯彻党委的意图,同时党委应尊重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的结果。对人大常委会提出异议的人选,党委应按规定慎重处理,防止负面影响。如果表决结果与党委意图不一致,党委也应尊重民意,而不应指责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选择。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民意机关,要不断强化监督意识,增强人大权威,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监督权,切实履行人事任免和任后监督的各项职责,及时纠正常委会任命的干部违宪违法行为,强制性地处置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和违法行政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法制权威。同时, “一府一委两院”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府一委两院”应当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到权力来自于人民,坚持依法提请人事任免,有任有免,先免后任,未任不能到岗,未免不能离岗,未履行人大任命程序,不能对外宣称拟任职务,自觉维护人大权威。 这就要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前提下,主动理顺与党委的关系,努力实现党委的意图,确保党管干部目标的实现,以求得工作中的互动。另一方面,也要积极争取党委重视和支持人大常委会的推荐,对于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职位,人大常委会可以推荐合适的人选交由党委统一研究,党委决定后,再由提请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这样才能实现党的领导和地方国意志的统一。

  2.完善任免程序,树立人大权威。一是建立任前公示制度。对拟任职人员基本情况、拟任职务及履职承诺等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给予广大群众在国家工作人员任命上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从而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的透明度。在任命前,要把即将任命干部的简历、拟任职务、基本情况、考试情况等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广大干部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问题要进行核实,已经核实的要向党委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汇报。二是不断完善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工作本身具有的重法律、重程序的特点更应该在依法任免干部工作中充分体现出来。首先要明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提名权,即参照人代会选举要求,规定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组成人员联名达到一定人数可以提出候选人;其次要规定设置差额,增强人事任免的主动性,可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记名投票表决,并明确可以另选他人;再次要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任免垂直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职权,加强对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和执法情况监督。三是严格法律程序。凡任命人员必须事先进行法律考试,不能有例外,更不能搞“法外开恩,”拟任人员考试不合格,主任会议不研究,常委会议不审议;提请任命人员要事先经主任会研究讨论,有任有免,不能重复任职;常委会议审议表决前,要先介绍拟任职人员情况,征求组成人员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通过后要现场颁发任命书,组织新任职人员向宪法宣誓,作表态承诺,提出意见要求,对外发文公布。

  3.强化任后监督,发挥人大能动作用。人大常委会要把行使监督权同人事任免权较好结合起来,采取听取工作报告、履职汇报、工作评议、票决测评等方式,对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监督,防止“一朝被任命,五年太平官”的现象发生,促使被任命人员常怀为民之心,多办为民之事,恪尽职守,不辱使命。 在此基础上,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加强对任命干部的监督,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如任职表态,目标承诺、就职宣誓、视察审议、工作评议、询问、质询、撤职、罢免等法定手段,对任命干部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胜任度”考核,并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不称职者坚持予以免职。同时,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质询、撤职、罢免等刚性监督手段,也要“该出手时就出手”,避免监督的弱化。 对任命干部,人大常委会除了特定监督之外,也应加强经常性的联系,了解他们的工作、生活情况,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也要给予必要的帮助。只有经常联系,才能及时知情,只有知情,才能正确监督。 此外,对常委会任命干部的监督,还必须同党委的干部考核工作结合起来,作为党委考核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人大常委会对任命干部的监督才能确实发挥作用。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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