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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从侵权责任法到侵权责任编的主要亮点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滕修福  2020-8-6 11:00:11

  民法典解读:从侵权责任法到侵权责任编的主要亮点

  汪洋 滕修福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简称“侵权责任法”,2009年12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基础上,总结近十年来涉侵权责任方面的问题和实践,进一步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届时侵权责任法同时废止。下面,笔者结合侵权责任法,就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主要亮点作一解读。

  (一)新增确立“自甘风险”规则。所谓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明确:“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二)新增规定“自助行为”制度。所谓自助行为,指权利被侵害的人,没有按法律上的正式程序,而是凭借自己的力量来恢复权利的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明确:“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同时,第二款规定:“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新增侵害“特定物”精神损害赔偿。所谓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一般是指与特定人身意义的才能、品行、形象、风貌乃至精神魅力有关的纪念品,诸如照片、影集、骨灰盒、情书、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定情信物,死者遗留物,感情很深的朋友、长辈赠与物等。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新增第二款明确:“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四)新增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我国经济竞争力的最大激励。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明确:“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五)新增明确监护委托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明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新增用人单位工作人员侵权责任追偿。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新增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七)调整完善个人之间劳务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补充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同时,新增第二款明确:“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八)调整完善网络侵权处理机制。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对网络侵权责任原则规定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权利人通知的转通知义务,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增加反通知的规定;明确了平台可以根据服务类型的不同采取必要措施,给云计算及小程序等新类型的网络侵权处理留有空间和余地;明确了权利人错误通知造成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有利于打击恶意投诉行为;增加了要求权利人和网络用户在通知和声明中提供初步证据及真实身份信息的规定,有利于降低提交虚假证据材料的风险。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增加了网络用户反通知的声明权利,以对抗权利人的通知权利,为被投诉人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优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十五天等待期的规定,改为“合理期限内”,有利于法院结合个案不同情形进行综合裁量认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将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主观要件“知道”明确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承担的注意义务。

  (九)调整完善缺陷产品管理召回制度。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就缺陷产品,明确生产者、销售者首先应采取“停止销售”的补救措施,如若不然,“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款)并就召回缺陷产品明确:“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新增第二款)

  (十)调整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基础上,补充规定还要依照“本法”,即民法典。删除了租赁、借用机动车或转任未过户,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调整由使用人或受让方承担赔偿责任,补充机动车管理人和所有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增加了挂靠经营机动车共同承担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相应过错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的,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保险赔偿,剩余部分由侵权人赔偿(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伤害的,应当减轻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十一)调整规范诊疗知情同意。在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改“书面同意”为“明确同意”,调整规定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一词之差,不仅仅是签字而已,明确了医务人员的相关必须说明白的义务。同时增加“不能”一词,调整明确:“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明确医务人员没有理由不履行说明义务,进一步保障了患者及近亲属的知情同意权。否则,“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

  (十二)新增对患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者擅自公开患者病历资料,是一种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的基础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补充泄露患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责任,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意味着无论上述行为是否造成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十三)调整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综合运用环境行政处罚、刑事制裁和民事赔偿,可以大大增强环境法律对于环境违法行为人的威慑力,从而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在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损害赔偿、追偿的基础上,民法典补充了第三人破坏生态的赔偿、追偿(第一千二百三十三条);新增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并明确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和赔偿规则(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十四)调整完善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高空抛物现象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只对高空抛物或坠物不能确定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民法典在此款基础上,调整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同时新增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第二款)并明确:“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第三款)(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大常委会 汪洋 滕修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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