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提醒民间借贷借款方,偿还借款切记取回所打欠条,莫因彼此相熟、亲属、信任等因素忽视取条形式而遗后患。
近日,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案件基本情况并不复杂: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提供被告书写的借款欠条一张;被告辩称钱款早已通过现金形式给付原告,因欠条当时并未在原告身上,所以原告口头应允被告已偿还全部借款,被告出于彼此相当熟悉和信任,再未将此事放在心上,庭审中被告言词恳切,但未提交证据佐证。
从原告角度来讲,有证据欠条予以证明其诉请,被告没有还钱;从被告角度讲,钱还了,现金形式,没有流水等其他证据佐证;从法律角度讲,在原告不认可被告辩称的情况下,在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抗辩理由的情况下,法律不能因仅有的被告对原告道德层面的谴责而驳回原告诉请,而必须依靠证据查清案件法律事实进行审判,因此,还钱需谨慎,欠条需取回。
曹妃甸法院在此提醒民间借贷借款方,借款打欠条,还款取欠条,借款有始有终,避免经济损失,避免伤及感情,避免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