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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妃甸法院:悉心调解离婚纠纷 情理交融彰显司法柔情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1-10-9 16:00:47

  本案的当事人杨某与赵某系大学期间认识,自由恋爱,双方于2015年11月18日登记结婚,2016年11月生育一子。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失睦。杨某因此诉至本院起诉离婚。接到案件,承办法官查阅了杨某提起离婚的案卷材料,结合原告诉状中的陈述及证据材料,发现这是杨某第二次起诉离婚,且杨某对婚姻关系的存续已不抱希望。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都要求取得儿子的抚养权。要想彻底化解本案纠纷必须妥善解决好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承办法官约见了杨某想了解她的真实想法。但是当承办法官一走进接待室,杨某就哭诉:“法官,我要孩子,我要孩子……”她手脚发抖眼泪不止情绪异常激动。法官看在杨某身上无法突破,便在赵某身上寻找突破口。第二天,承办法官约见了赵某,可谁知道一提到孩子的问题赵某情绪也激动起来。一个孩子两方都要“拼了命”去争,毫无回旋余地,案件似乎陷入了僵局。

  按照法官以往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经验孩子还未满5岁,女方经济能力又强于男方,由母亲来抚养是一个常见的做法,杨某的主张似乎符合法律规定。但赵某提出儿子由杨某抚养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并列出了两条理由,第一孩子长期与自己生活在一起已经适应现在的生活环境;第二杨某身体不好,自己尚需照顾根本无力抚养和照料孩子。尽管双方似乎没有任何回旋的余地。但承办法官还是希望通过调解的方式化解这一法理与情理相冲突的难题,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和孩子的权益,尽最大努力彻底平息这场纷争。

  于是承办法官先后到当事人住所地的居委会以及邻居调查情况从中了解到双方经常发生争执。由于双方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针锋相对毫不退让,承办法官必须寻找一个能够协调双方立场、兼顾双方诉求的调解方案。经过反复掂量和权衡并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承办法官构想了由双方轮流抚养的调解思路,即杨某和赵某定期轮流与儿子共同生活。这样不会剥夺任何一方的抚养权,可以在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中找到“第三条出路”。

  由于当事人双方精神都几近崩溃,使他们回归理性支持调解方案这是调解成功的关键。为此承办法官先与双方进行温馨对话言明利害关系并要求其家人一同劝导,让杨某的母亲把孩子带到法庭与双方相见,以缓解他们过激的情绪。承办法官语重心长地对当事人双方说:“我也身为人父,完全能够理解你们对儿女的那份爱。孩子都是父母心头的肉谁会愿意割舍,你们都很爱自己的孩子都希望他们健康成长、幸福快乐,所以你们任何一方都不应该自私地剥夺孩子应该享有的父爱或者母爱。你们住得很近如果孩子能够定期和父方或母方生活一段时间,既不会影响孩子的生活和以后的学习又可以同时享受到父爱和母爱这样岂不是对孩子的成长更为有利?你们也都不用担心会失去孩子了。”经过一番解析、劝导,双方基本接受了承办法官的调解方案。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1.双方自愿离婚;2.由杨某、赵某轮流抚养至18周岁止,轮流期限:2021年度随杨某某共同生活,自2022年起于每年的1月1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止杨某、赵某轮流抚养一年(由杨某先行抚养)。当天承办法官制作完成调解书发送到他们手中,一起极易矛盾化的离婚纠纷终于平和化解。能和孩子一起生活双方激动得流下了眼泪,杨某还掐指推算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几年。

  在审理的过程中运用调解程序,提高了司法效率,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真正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将继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牢记司法为民宗旨,进一步提升诉讼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让群众真正感受到司法公正、司法温暖。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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