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区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与被告乔某系朋友关系,被告乔某曾因资金紧张向王某借款5万元,王某以银行和微信转账形式出借款项,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后被告乔某一直推脱还款,原告王某无奈之下诉至本院。
本案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乔某拒不出庭应诉,原告又无法提供乔某的身份信息,所以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遇到困难。主办法官结合本案证据材料中的微信转账凭证想到可以通过腾讯公司协助查询乔某的真实身份信息,经过多方打听得知迁安法院的法官曾处理过类似情况,经向兄弟法院询问获得腾讯公司司法协查专线的联系方式。但因腾讯公司司法协查专线线路繁忙未能直接取得联系,后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最终与腾讯公司调证中心成功接洽,其工作人员以邮件形式告知我院司法协查所需材料,并了解到我院路途遥远现场办理协查确有不便,经协商后同意我院将所需材料直接邮寄至其公司进行协查。
最终,我院依据腾讯公司提供的乔某身份信息顺利出具裁判文书。原告王某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激动地说:“太感谢你们了,当初你们给我打电话一再询问被告乔某的详细情况时,我以为你们法院是想推脱不管我的事儿,我的心里特别不满意,对你们态度也不好,实在不好意思啊!现在我知道是自己误会你们了,感谢你们尽职尽责解决了我的案子”。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