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南堡法庭受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诉称,2020年7月份原告张某将自己的半挂侧翻斗车以18000元的价格出售给被告毕某,当天被告毕某通过微信转账给付原告购车款10000元,尚欠原告8000元。但一年多来,张某多次向毕某催款均未果,甚至毕某还玩起了“躲猫猫”,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无奈,张某将毕某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多次通过电话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不是没时间,就是不在本地。多次沟通无果后主办法官向被告毕某邮寄送达了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等。2021年10月20日,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毕某从原告张某处以18000元的价格购买半挂侧翻斗车,当天给付了10000元,尚欠原告8000元。有《10000元的微信转账凭证》、《原、被告通话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可以证实。由于被告经法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开庭审理,判决被告毕某给付原告张某购车款8000元,有效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说法:
在诉讼过程中,若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原告出具的证据对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现已实际使用本案车辆、被告欠款的事实具有证明力,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负担。(撰稿人:曹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