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理几起因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而构成犯罪的案件。其中对被告人邱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对被告人蒲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被告人吴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2021年3月左右,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一个自称叫宋某的女子,二人熟悉后,宋某不断推荐陈某通过网上购买彩票挣钱。2021年05月10日至12日期间,宋某以充值后在网上购买彩票的方式先后诈骗陈某167万余元。经查:上述诈骗钱款其中充值到邱某农业银行卡金额27.3万元,充值到吴某贵阳银行卡金额129.6924万元。被告人邱某、吴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其名下的银行卡出售出租,为诈骗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査,邱某出售银行卡获利2000元,吴某出租银行卡获利2100元。蒲某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收购邱某农业银行卡,并将自己的一张农业银行卡出售,获利3000元。犯罪后,邱某带领民警在蒲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邱某、蒲某、吴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犯罪后的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的银行卡,也是“断卡”行动中的“两卡”之一,“断卡”行动是指严厉打击、治理、惩戒实名制办理手机卡、银行卡,以出售、出借、转借等方式提供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两卡”分别是手机卡(包括我们平时所用的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行支付账户,即我们平时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法官提示: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银行卡买卖、租借给犯罪分子,否则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