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走深走实,切实纾民困、解民忧,近日,曹妃甸区法院受理的一起危险驾驶案在被告人家中开庭审理。
被告人因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曹妃甸区南堡开发区希望路时,被唐山市曹妃甸区交警三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为225.95mg/100mL,被告人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到法院后被告人因患有其他疾病瘫痪在床,考虑到被告人的特殊情况,主审法官积极与公诉机关沟通协商,最终确定降低其罚金刑,并将庭审安排在其家中进行。
庭审中,被告人对其酒驾行为十分悔恨,同时感谢法院的关心和帮助,表示以后一定会认真学法,做知法、守法的合格公民。
司法为民、司法便民,不是一句口号,而是体现在每一次庭审的人性化考量,每一份判决均体现天理、国法、人情,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曹妃甸法院将进一步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要求,转变工作作风,把教育整顿成果实实在在体现在每一个司法案件里,将司法为民的理念贯彻执法办案的始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