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第十审判组在办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注重加强调解工作,既做到了案结事了,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该案虽已经履行完送达手续并开庭,在被告未出庭的情况下进行了缺席审理,但本着对案件事实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主办法官开庭后想方设法联系被告。在用办公电话及个人手机多次拨打电话被告不接的情况下,主办人用短信将案件开庭情况及法律后果告知被告,并告知如有答辩意见可以及时提交法庭。接到短信后,被告立即电话回复,经主办法官劝说,被告同意主办法官的调解意见。
最终,双方当事人在主办法官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在原告作出一定让步的情况下,被告主动偿还了剩余债务。案结事了的同时,双方当事人对结果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