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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明年1月1日施行 确定13类省级重要储备物资

来源:河北新闻网  2021-12-3 15:17:06

  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立健全地方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对于维护全省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河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建立了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医药等13种省级储备,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应对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公布实施的《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有效保障了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建立,但实施时间较长,特别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在储备物资品种、管理体制、机制运行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新修订的《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施行后,1995年3月17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较于1995年公布实施的《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本次修订主要从物资品种、管理方式、保障和监督措施、法律责任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调整。

  调整了物资品种。根据近年来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品种的变化,将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确定为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化肥、农药、医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救灾备荒种子和重大疫情应急物资共13类。

  优化了管理方式。建立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储备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加强统筹规划,要求制定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统筹作用。明确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考虑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况,对未纳入目录管理又临时需要储备的重要物资,实行临时储备。明确选择承储单位或者企业的原则和方式、承储合同的内容、承储单位或者企业的义务和禁止行为。完善省级重要储备物资轮换和报废机制。明确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动用的具体情形。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物资储备需求的分析研判和物资供应风险、库存情况的监测评估,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

  细化了保障和监督措施。加强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贷款支持和资金保障。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储备部门加强对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令执行,以及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强化统计、审计、绩效评价对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列举了妨害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安全的禁止行为。

  明确了法律责任。规定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省级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虚报、瞒报储备物资数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物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套取差价、骗取财政补贴,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拒不执行入库、出库指令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未履行专库、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等义务,未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明确妨碍政府储备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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