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曹妃甸法院审理了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甲与被告乙早年间协议离婚,约定孩子由父亲乙抚养,但由于乙没有能力抚养,由母亲甲代为抚养孩子,孩子十余年间一直随母亲生活,因抚养权在孩子父亲这边,孩子的户口无法迁到母亲处,现在孩子即将上初中,因户口问题影响了学业。孩子母亲一直无法联系到孩子父亲,无奈之下只能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并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本案受理之后,了解到孩子母亲的焦急心情,为了孩子能够顺利完成学业,主办法官及时跟进本案,但是送达过程中发现被告乙下落不明,便决定采用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手续,以保证本案顺利进行。
本案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考虑到孩子一直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亦下落不明,为了孩子能够有一个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从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角度,对于原告要求变更其为孩子抚养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支付抚养费。原告收到判决后,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下来。
法官寄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身心各方面均未发育成熟,父母应当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离婚后,父母仍应当承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母的关怀与爱护,父母对子女的爱不应因离婚而有所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