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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解纠纷增进社会和谐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37期   作者:陆京慧  2021-4-12 16:21:44

  2020年11月27日,《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 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提出,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从法律层面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河北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把多元化解纠纷的实践经验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为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对促进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提升社会治理水平、增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总结提升化解纠纷的宝贵经验

  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解纠纷的需要,河北省在多元化解纠纷方面进行了很多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近年来,河北省司法厅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水平。围绕拓展调解工作领域,推动成立了“省机动车纠纷、企业纠纷、工程造价纠纷、医疗纠纷、信用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等。河北省县(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委会实现全覆盖,各地普遍建立了医疗纠纷调解组织。目前,河北省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1100多个,覆盖物业、交通、金融等18个行业领域,个人调解工作室达992个,专职调解员2.5万人。同时,探索网络调解、微信调解方式方法,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调解服务。特别是在2020年年初,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广大调解员奋战疫情防控第一线,宣传法律政策、帮助解决困难、化解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得到有力彰显。

  河北省法院积极对接当地政府,加强府院联动,加快构建行政争议诉前化解工作机制,中基层法院已经实现行政争议化解中心全覆盖。邯郸、邢台、秦皇岛等地法院以人民法庭为前沿阵地,积极创新工作模式,构建和打造基层多元解纷网格,把矛盾解决于萌芽、化解在基层,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难事不上交”。同时,以“互联网+诉非衔接”平台为依托,将智慧法院建设运用到乡镇法庭。全省法院还通过“道交纠纷网上一体化处理平台”开展道路交通纠纷诉前化解工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作出批示,推广河北法院“道交一体化工作”的经验和做法。

  河北省在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这些宝贵的实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和提升,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纠纷多发高发,呈现出纠纷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纠纷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与司法、执法资源有限的矛盾日益突出;化解纠纷主体职责不清、程序衔接不畅、组织保障不力、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凸现。这些问题,都亟需地方立法予以明确和规范。

  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多元化解纠纷的法律、行政法规,河北省制定一部紧密结合本省实际的多元化解纠纷条例,对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化解纠纷制度,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社会矛盾多发易发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至关重要。

  为此,条例把源头预防摆在了重要的位置。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源头预防,将预防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减少纠纷的产生。

  为预防社会稳定风险,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作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应当事先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行政决策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识别、分析、预防,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决策作出实施、暂缓实施或者不实施的决定,从源头上预防风险、化解重大群体性纠纷。条例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推进重大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提高预测预警预防各类风险能力,为地方立法提供了遵循。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纠纷集中排查、专项排查和经常性排查相结合的排查分析工作制度,健全纠纷源头发现和预警机制。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应当同步开展纠纷排查和调处。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加强对诉讼的源头治理, 采取多种手段来预防潜在纠纷、化解已有矛盾, 减少进入诉讼环节的纠纷数量,是增进社会和谐, 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 提高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举措。

  重视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

  在遭遇重大事故和灾难时,群众的负面情绪容易扩散和蔓延,从而酝酿成群体性心理恐慌,易引发激烈的矛盾冲突。2020年年初,我国面临重大公共卫生危机,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加强心理疏导和心理干预”,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新冠肺炎疫情心理疏导工作方案》,要求有关部门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和心理服务需求,提供心理疏导等服务。重点为焦虑抑郁、创伤后应激障碍等患者提供心理疏导;对患者及家属提供精神慰籍;对医务人员、公安民警等一线人员加强关爱;疏导居民因封闭管理产生的负面情绪等。这一系列措施及时化解了矛盾纠纷,预防极端事件发生,对维持社会稳定、有效应对新冠疫情起到了重要作用。

  河北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指示精神,将心理疏导工作纳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整体工作部署,规范开展心理疏导服务。广大调解员在疫情期间争当宣传引导者和心理疏导员,传播正能量、汇聚精气神,普及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知识,引导群众配合和支持政府的应急防控措施,为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了力量。

  为继续发挥心理疏导工作的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健全完善社会心理疏导和危机干预机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帮助社会公众及时干预因突发事件造成的极度恐慌、过激反应等非正常的心理活动,积极疏导、缓和情绪,防止纠纷激化。

  促进纠纷合理分流

  为回应社会对诉讼和多种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政府及司法部门尝试将诉讼化解矛盾纠纷与社会力量化解矛盾有机结合,完善诉前多元解决纠纷联动衔接机制,加强与调解、仲裁、公证、行政复议等程序的衔接,合理分流纠纷,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条例对这些经验加以总结提炼,形成更加具体的多渠道化解纠纷体系。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多元化解纠纷途径。鼓励和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条例明确了和解、调解优先的引导次序,促进形成以非诉途径为基础、诉讼途径为顶端的‘金字塔’模式,进一步构建和解调解优先、分层递进、司法兜底的化解纠纷体系。”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提出,在纠纷分类处理方面,应当完善商事调解相关内容,从而构建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纠纷调处一体化的化解机制。据此,条例增加了有关贸易、投资、金融、 证券等领域的商事纠纷,也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使分类更加明确、处理方式更具可操作性。除此之外,条例还规定了其他各类化解纠纷主体的化解纠纷途径:婚姻家庭、财产权益、邻里关系等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涉及保险、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等领域的商事纠纷,也可以向商事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报案,对附带的民事纠纷可以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即便当事人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要做好风险告知工作,使当事人在起诉前预见可能发生的风险,以便谨慎地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更好地维护合法权益。因此,条例规定,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诉讼风险告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途径化解纠纷;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行政争议,起诉人同意诉前化解的,人民法院与涉诉行政机关应当共同做好诉前化解工作。

  增强调解权威性

  “非诉”和“诉讼”是化解矛盾的两大手段,都是推动解决矛盾纠纷纳入法治化轨道的重要途径,非诉讼化解纠纷对当事人也具有约束力。

  为增强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条例规定,依法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而且,当事人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依法申请仲裁确认。对于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对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共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条例还规定,以金钱、有价证券为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提升调解队伍素质

  调解人员是化解纠纷的重要载体。培育调解人员队伍,提升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是建立健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重要环节。

  为充实调解人员队伍和吸收高素质的调解人员,条例规定,各类调解组织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调解人员。鼓励有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相关社会人士在人民调解委员会担任人民调解员;鼓励法律工作者加入各类调解组织担任调解员;引导、支持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依法参与行政调解工作。

  为提高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条例规定,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按照规定设立调解工作室。调解工作室可以起字号。调解工作室可以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当事人解决纠纷。

  另外,条例还支持成立调解行业协会,集体发挥调解作用。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可以依法自愿组成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性协会,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协会可以依法设立综合性或者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调解跨区域、跨部门纠纷或者行业性、专业性纠纷以及重大疑难复杂纠纷。

  为提高调解人员的专业素质,条例鼓励高等学校加强多元化解纠纷理论研究和人才培养,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员培训机构。

  为保护被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调解员的监督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恐吓当事人;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当事人个人隐私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工程,必须加强领导,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多元化解纠纷指导工作的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社会团体、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要切实履行在多元化解纠纷体系中的职责,着力构建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大格局。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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