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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不宜参加主席团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武 春  2021-6-21 9:17:56

  在召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监察委员会主任可否参加大会主席团,各地做法不一。笔者认为,比照“一府两院”领导人员,监察委员会主任不宜作为大会主席团成员。理由如下。

  关于“一府一委两院”领导人是否可以作为大会主席团成员,法律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立法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关于地方政府领导人员能否被选为人大主席团成员问题,早在1988年6月1日,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询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昆明市代表团某某某等同志在云南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政府组成人员不能参加大会主席团。经大会副秘书长同志作了说明,仍不能解决问题。特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所提问题,法律没有规定,可由省人大决定。按照全国人大的惯例,每届第一次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可参加主席团,以后的会议即不参加,这个做法可供参考”。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可以看出,不赞成政府领导人员参加主席团。笔者认为,之所以不赞成政府组成人员参加大会主席团,其主要用意就是防止“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多年来,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大多数地方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不仅政府领导人员不参加主席团,两院的领导人员也是不参加大会主席团的。

  笔者认为,允许每届第一次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可以参加主席团,是因为换届时,在召开每届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时,还没有选举产生新一届政府组成人员,从理论上讲,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时,上一届政府组成人员职务已终止,本届政府组成人员还没有选举产生。实际上所谓的每届第一次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可以参加主席团,并不是因为有了政府组成人员的身份参加了主席团,而是由于是主席团成员当选为“政府组成人员”。这当然是允许的。实际上多年的惯例表明,每次召开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府两院”领导人员后,人民代表大会基本上就闭幕了。无论哪次人民代表大会,“一府两院”领导人员担任大会主席团成员都是不合适的。

  监察委员会是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增设的,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对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产生及职责做了规定。根据宪法和监察法之规定,监察委员会与“一府两院”一样,同属于国家机构,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方面,监察委员会和“一府两院”的法律地位是一样的。也就是说,人大产生并监督“一府两院”的格局随着监察委员会的设立被修正,变成了人大产生并监督“一府一委两院”的新格局。因而,地方监察委员会主任也不宜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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