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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应聘时的权益维护

来源:《公民与法治》第350期   作者:王 玮  2021-8-18 10:49:28

  大学生就业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毕业季的来临,刚刚踏出校门的众多大学毕业生涌入人才市场,为谋求一份理想工作而四处奔波。但是在求职过程中,一些不法企业利用求职者急于找工作的迫切心情,设置了种种就业陷阱,缺乏防范意识的毕业生们很容易深陷其中。要避免就业圈套,就要擦亮双眼,及时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案例

  毕业生李某在朋友的陪同下参加了某招聘会,将自己的简历投向自己心仪的公司。不久,一家公司通知李某到公司面试。面试过程中,该公司详细介绍了公司的发展历程以及企业文化,但当李某问到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时,该公司负责人说:“不确定,只要成为公司的员工就要服从公司分配,劳动报酬要根据工作业绩和个人表现来定。”李某听完后很迷惑。那么,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呢?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如果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使劳动者应聘时不能全面了解信息,极可能导致履行劳动合同时出现纠纷,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上述案例中,该公司在与李某面试时,应当履行公司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法定告知义务和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公司录用新员工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案例

  小陈毕业后到某公司应聘,公司却提出要收取1000元风险抵押金。招聘人员告诉小陈,要想入职就要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公司将不予录用。那么,该公司收取风险抵押金的做法合法吗?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本案中,小陈应聘的公司要求小陈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予录用,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的变相要挟和强迫,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财物的法律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入职前培训是否就是建立了劳动关系?

  【案例

  苏某和同学毕业后同时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上岗前,公司将对即将入职的员工开展为期2个月的培训。公司负责人告诉参加培训的人员,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只发放5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公司将根据个人表现决定是否录用。苏某有些疑惑,已经参加公司培训难道还没有确定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吗?

  【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本案中,公司负责人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苏某等人从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就与公司确立了劳动关系,该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苏某等人提供工作条件并支付与公司同工种员工一致的劳动报酬。

  集体合同适用于哪些人?

  【案例

  2018年7月,大学毕业的小郭入职某贸易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对劳动报酬予以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工作一段时间后,小郭经了解得知,公司曾经在2017年与工会签订过一份集体合同,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合同约定职工每月的工资不低于3500元,合同有效期3年。小郭找到公司主管要求提高工资,但公司主管对他的答复却是该集体合同只适用于当时在职的员工。那么,该公司的说法是否于法有据呢?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集体合同是由工会或者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的书面协议,目的是为了维护企业全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公司在小郭入职前与工会签订了集体合同,该集体合同经过法定程序订立并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核通过,在合同有效期内,对本单位所有劳动者都具有约束力。虽然小郭是在该集体合同订立后才入职,但只要是本公司员工就有效。

  劳动合同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无效?

  【案例

  建筑系毕业的赵某在人才市场经过几番波折,终于与一家建筑公司达成共识,在面试中双方都比较满意,决定签订劳动合同。赵某在与该公司商谈劳动合同细节时,公司负责人背离公司实际情况,对赵某作出虚假承诺,赵某信以为真。而且在劳动合同条款中,赵某发现“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描述,公司负责人的解释是,公司入职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都有这一条,是为了督促公司员工提高安全意识。最终,将信将疑的赵某与该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入职工作后,赵某才发现公司工作环境与自己签订的劳动合同描述情况完全不符,自己被骗了。赵某想辞职离开公司,又怕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他能够顺利离职吗?

  【解析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案中,该公司以欺诈手段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而且在劳动合同中“发生伤亡事故,本公司概不负责”的条款免除公司的法定责任,损害公司员工权益,应当认定所签订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赵某可以离开该公司。如果遇到公司阻挠,赵某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见习期与试用期?

  【案例

  刚刚大学毕业的小于通过招聘入职某事业单位,并与该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合同约定见习期1年。小于有些疑惑,他记得劳动合同法中有规定,签订3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这里的见习期与试用期又有什么区别呢?

  【解析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原劳动部在1996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员工在见习期内辞职,并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双方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解决程序处理争议。见习期仅适用于首次参加工作的劳动者(一般为毕业的学生);而试用期对变更工作后的劳动者同样适用。

  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

  【案例

  强某毕业后应聘到某科技公司,双方约定,强某在公司的试用期3个月,合格后可办理正式入职手续。工作了2个月后,强某发现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好,而且经营理念与自己的工作风格有冲突,遂产生离职的念头。但公司主管却告诉强某,要等到公司新招收员工到位后,强某才能离开公司。难道强某真的要向公司主管说的那样才能离职吗?

  【解析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本案中,根据法律规定,强某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不用等到新员工到位。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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