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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宜担任工委主任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张天科  2021-8-18 9:27:15

  朋友圈有人咨询:人大闭会期间,某县纪委副书记准备转岗到人大任专职常委并兼任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现该纪委副书记已到人大常委会机关上班,但还没有被补选为县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主任会议拟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一职。对此有人认为,法律对工作委员会主任任职条件并未作出明确限定,可以任命;有人则认为,不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不宜任命。

  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和看法。同时认为,不是人大代表、常委会委员,不宜担任工委主任。纪委副书记转岗到人大常委会机关,应先补选为人大代表、增选为人大常委会会委员,才可提请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职务。

  这是因为各级人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代表人民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各级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由主任、副主任和常委会委员组成。而人大专门委员会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其组成人员依法应由本级人大代表担任;而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是常委会工作机构,其组成人员依法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担任。也就是说,不是人大代表,不能担任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不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委员,不能担任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正如某人要担任党支部书记一职,必须首先是党员,同时是支部委员,然后才能当选支部书记。如果不是党员和支委,书记就不能当。这和人大工委主任应先当代表和委员的道理一样,无可非议。

  依据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地方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人选由本级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闭会期间,本级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经常委会会议通过。依照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国人大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长提请常务委员会任免。”可见,现行法律和各级人大常委会关于人事任免办法,对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等组成人员如何产生规定是明确而具体的。即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依法任免,工委组成人员一般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代表担任。

  从县级以上实践惯例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在人代会上一般都要由大会主席团提名,通过依法选举产生。除了依法必须是本级人大代表外,专委会主任委员和工委会主任都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副主任和其他组成人员一般也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常委会各工委主任一般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副主任中,有本级人大常委委员兼任的,也有非本级人大代表专任的;委员中,有的是人大代表兼任,有的则是聘请的相关专业人士兼任。这就说明,无论是人大“专委主任,”还是“工委主任,”除了依法必须是人大代表外,都是人大常委会委员;副主任和其他委员一般也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但不是绝对,少数不是。可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包括各“专委主任”和工委主任,”依法都应通过人代会选举产生,且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如果不是人大常委会委员,不是通过选举产生,则名不正、言不顺,也不宜担任。在闭会期间,如果以个别任免(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人大专门机构和工作机构的个别任免)方式冒然任命人大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工作委员会主任虽说可以,但是不妥当的。

  目前,在县级人大,设立专门机构的不多,如果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不是经人大依法选举产生,其不是人大代表、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如何参与审议决策,怎样依法行使职权?况且,工委副主委,工委有些委员都是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作为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工委主任,却啥都不是,其任职资格的合法性、合理性又在哪里?

  当然,笔者说这些话的意思,并非要求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成员必须全部是常委会组成人员。除主任人选必须在人大常委会委员中提名,副主任、委员人选一般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者代表中提名,个别的也可以在熟悉该项业务的人员中提名,不一定非要代表和委员。这些都是切合实际,合法有效的。

  总之,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任免是法律性、政治性、政策性、制度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绝不能任性而为。特别是闭会期间,诸如某县纪委副书记准备转岗到人大任专职常委并兼任县人大常委县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一事。笔者认为,该纪委副书记在还没有被补选为县人大代表和经人代会选举当选为县人大常委会委员之前,不宜先由县人大常委会任命其为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进行履职;既便因特殊情况由主任会议提请任命先行履职,也要在人大会议上依法按程序补选其为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委员。这样做才较妥当,合适,也不会引起非议!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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