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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准备工作有哪些?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1-8-30 10:46:16

  按照全国和省市人大的统一部暑和安排,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已经全面展开。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有三项选举任务: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级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县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是人民政治生活和地方政权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也是最广泛、最基础的民主实践。充分细致地做好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是顺利完成换届选举的前提和基础。在这一阶段中主要有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选举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各省制定的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细则》(以下简称“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按照这一规定,省和设区的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进行部署、提出要求,通常由人大常委会党组提出关于做好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报请同级党委批转。同时,要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每届任期五年的规定,结合实际,确定本行政区域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时间,可以采取由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方式,也可以采取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通知的方式予以明确。

  选举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按照这一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都在县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由选举委员会主持。县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应按照上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关于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本地实际,提出本行政区域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有关事宜的报告,报请同级党委批转。报告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起草,内容一般包括: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指导思想、目的意义、组织领导、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代表素质与结构要求、选举经费安排等。为了新一届县级人大代表按期选举新一届上级人大代表,各地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时间一般应安排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换届之前完成,以保证各级人大自下而上逐级顺利换届。

  二、成立机构,明确职责

  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前,应依法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新一轮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按照各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的规定,县级选举委员会一般由九至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至三人,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级选举委员会由五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可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商有关方面研究提出,报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再依法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任命通知以县级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下发。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中央有关文件要求:“选举委员会应由党委、人大、政府的相关部门有一定选举工作经验的人员组成,经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产生。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保证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的稳定性”“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要在同级党委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办理选举事务”。实际工作中,可以将拟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换届选举领导小组的成员,加强对选举工作的领导,不一定安排为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尽量避免“大进大出”和先“进”再“辞”的繁琐程序。具体来说,可以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是县乡两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在换届选举中不能都安排担任人大代表。在考虑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时,要事先考虑到是否要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拟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一般不要作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二是可以从不安排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县乡两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有关负责同志中提名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三是如果有的县乡领导干部确因选举组织工作需要必须参加选举委员会或者必须担任选举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其后又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的,可以先行工作,在选举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基本完成后,即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再依法辞去其选举委员会职务。辞职的具体程序为: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辞职报告,由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并向下一次的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后是否要公告,法律没有规定,为保证选民的知情权,如果任命时公告了,辞职后也应公告,将这一情况告知选民是必要的。

  根据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

  1.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2.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3.确定选举日期。

  4.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5.主持投票选举。

  6.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各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还规定选举委员会有制定选举工作计划,培训选举工作人员,向选民宣传有关选举的法律法规,解答有关选举工作的具体问题,颁发代表当选证书,负责选举经费的管理使用等职责。此外,规定了选区设立选举工作小组,负责本选区的选举工作;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本选区各选民小组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备案。

  三、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选举工作方案是整个选举工作的计划大纲。为保证选举工作有条不紊地顺利进行,选举委员会成立后,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起草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工作方案,报经选举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选举工作方案应当可操作性强,内容合法、全面,主要包括:

  1.换届选举的法律依据、重大意义、指导思想。

  2.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以及每个步骤的具体要求。通常是将换届选举分为宣传发动、成立选举工作机构与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选区划分与选民登记、提出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等步骤。每个步骤都应安排具体工作任务,提出时间要求,强调注意事项。要具体确定选举日。对选举法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工作,如公布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七日前公布和召开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应在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两个月内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3.换届选举的工作要求。主要是强调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做好选区划分、名额分配和选民登记工作;严格依法提名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坚持差额选举;尊重选举结果;严肃换届纪律等。

  4.换届选举的组织领导。

  5.换届选举的经费安排。

  为细化选举工作,使之按程序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顺利进行,选举委员会还应按照选举工作方案的总体安排,制定以下工作计划:(1)按照换届选举不同阶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如选民登记、提名确定代表候选人、投票选举等阶段的实施计划;(2)按照换届选举工作步骤,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如宣传工作计划、选举经费预算、举办培训班工作计划;(3)按照换届选举工作总体方案和各项计划安排,制定选举工作流程表,以便各方面步调一致,保证全盘计划顺利实施。

  四、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培训好选举工作人员,是做好选举工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选举委员会应按照选举法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的要求,认真抓好本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每一阶段前的培训工作。

  (一)培训的对象:主要是选举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各选区选举工作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各选民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有关部门或单位负责人,以及选举工作宣传员、登记员、联络员、计票员、监票员等。

  (二)培训的内容:主要是学习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和我省县级以下直接选举细则等有关换届选举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有关换届选举的决定、文件,明确换届选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工作任务、目标要求,树立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增强做好换届选举工作的信心;学习选举工作方案、选举工作流程以及具体操作业务知识,明确换届选举的时间安排、方法步骤和各阶段的工作任务、法律规定及注意事项等。

  (三)培训的方法:培训分为集中培训和分阶段分层次培训两种。培训要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应根据选举各阶段的主要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专题培训。尽量采取案例培训和互动培训,以专题讲课、组织讨论、提出问题、解答疑难等方式进行;有条件的可进行选举法律知识竞赛。

  五、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

  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具有很强的法律性、政策性和技术性,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基础性工作。依法分配代表名额,是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确保代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重要步骤,必须精心研究,统筹考虑,科学安排,并制定出合理的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一)代表名额的确定。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的确定是划分选区、分配各选区代表名额的前提。根据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名额确定主体、确定程序和计算方式分别是:县级人大代表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按照“ 基数加人口数计算的代表数”的方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即县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一百四十名,每五千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乡级人大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基数加人口数计算的代表数”的方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即乡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为四十五名,每一千五百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但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二)代表名额的分配。直接选举中,代表名额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原则和人口数将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根据选举法,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后,选举委员会应向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分配应选代表名额。其基本原则和要求是:

  1.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2.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一名代表。

  3.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4.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大体相等”,是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不得差别过大,可以有一定合理的差别,但这种差别,参照外省的做法,应控制在百分之三十以内。

  5.代表名额要一次性足额分配到各选区进行选举。

  值得注意的是,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制定后,要根据“推荐和确定代表候选人应当注意代表的广泛性”要求,确定各方面代表的具体名额,一并分配给各选区进行选举。

  (三)代表名额的重新确定。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经确定后,不再变动。如果由于行政区划变动或者由于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依照本法的规定重新确定。”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后,以后如果出现选举法上述规定的情形,需要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有关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乡镇人大的代表名额,并在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在十日内还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省人大常委会在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个别县市区如果出现选举法规定的可以重新确定本级人大代表名额的情形,也可由相关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依法重新确定其代表名额,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在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三十日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容。这里的“三十日内”应当从有权限的人大常委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实际选出代表公布当选名单之日起计算。重新确定代表名额的计算方式,与确定代表名额的计算方式相同。

  (四)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依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意见,2021年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的人口数依据是:公安机关公布的上一年度户籍人口数,流动人口原则上应当计入户籍所在地。

  六、召开选举动员大会

  召开选举动员大会,是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开始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换届选举宣传发动、营造换届选举良好氛围的一个重要举措。要在当地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开好动员大会,充分调动选民的参选热情,增强选民的法治观念,引导广大选民依法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共同做好代表选举工作。选举动员大会的召开,标志换届选举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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