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结事未了 调解促履行
判决并不代表一个案件的结束,能够有效化解双方矛盾,及时兑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工作完成效果的重要衡量标准之一。
近日,滦南法院长凝法庭审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主持下基于判决达成协议并当即履行,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与法律效果。
2011年6月被告作为工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从原告处租赁大量钢管、扣件、顶丝等建筑用材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采用了案外一建筑公司的模板合同。2012年10月工程结束后,被告以双方签署的合同抬头为案外建筑公司并非原告且其已向该公司支付案涉建筑设备租赁费为由拒绝向原告支付租赁费,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一审、再审、撤诉等程序,历时近8年未彻底解决。
滦南法院长凝法庭受理该案后,办案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工作,但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均不愿让步,给调解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导致案件在审理期间未达成调解协议,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仍不服,并表示上诉。承办法官为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及判后答疑工作,让双方明白“为什么这么判、依据什么这么判”。通过办案人员的释法明理、判后答疑工作,双方当事人表示对法院的判决均心服口服,同时主办法官抓住双方均认可判决的时机,进一步向原告阐明实际履行、执行中的困难,向被告说明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通过法官明事实、析责任,最终原、被告双方在法官的调解下基于判决达成协议且当即履行,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