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曹妃甸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主办法官阅卷后发现该案标的额不大,案情也比较简单,原告甲将一笔款项借给乙和丙,乙与丙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甲无奈将乙、丙二人诉至法院。
主办法官在联系原被告领取开庭传票的过程中发现,在这个看似简单的案件背后三位当事人心中却有各自的委屈与不解。原告甲认为自己为了帮助朋友将款项出借,朋友却不讲诚信未能按期归还,自己还要忍受家人的埋怨。被告乙认为自己并不是故意欠钱不还,只是最近经济上遇到了困难,正在想办法,自己与原告也是多年朋友,不想走到打官司这一步。丙认为自己只是帮朋友协调了借款事宜,并没有实际使用款项,心中也感到委屈。
主办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并征求当事人意见后,认为本案宜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法官将三位当事人约到一起进行了面对面的调解,释明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强调了做人应当诚实守信,法官同时对被告进行了劝导,让其仔细想想原告在其困难时伸出援助之手,被告更应该珍惜这段友谊。经过调解,被告向原告表达了歉意,并表示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还款。原告也体谅被告的处境,最终双方达成了分期还款的调解协议。经过调解,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友谊得以维系。
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人无信而不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以诚信为本。在经济活动中,我们也应当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随意毁约不仅要遭受道德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