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在小区内散步时,与正在遛狗的刘某相遇,小狗突然对着王某狂吠不止并挣脱栓绳将王某扑倒。随后王某被家人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右侧第4至9根肋骨骨折,腰部、骶尾部软组织挫伤。原告伤情经唐山华北法医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自受伤之日起60日。王某就其自身损失与刘某多次协商未果,遂将其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63989.33元。
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王某受到被告饲养的宠物狗撞击受伤属实,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应由被告刘某承担侵权责任。本院最终认定原告合理损失为57819.13元,并判决由被告刘某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因主人遛狗时未将狗栓牢导致其将他人撞倒或咬伤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条是对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一般性规定,一般情形下,饲养动物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即不以饲养人、管理人的过错为要件。在此类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可以受害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为由免责或减轻责任,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作为减轻责任的事由。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的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