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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安全领域法律监督的研讨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2-2-22 15:15:4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列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不仅是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的全新认识和科学把握,而且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产生重大深远的影响。明确提出建设生态安全,本质上是要明确生态安全对于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安全的双重促进作用,就是要把生态安全维护局部调整提升到国家整体战略的高度,以作为对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这一严峻形势的回应。生态安全的维护,需要建立一个综合的防控体系。

  生态安全体系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底线。生态安全与政治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一道,共同成为稳定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繁荣的重要支撑。生态安全聚焦了人民群众感受最直接,要求最迫切的环境问题。生态安全保护既是确保公民生命健康安全的需要,又是实现社会秩序稳定和国民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只有生态安全得到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才有可能取得进展,而随着生态文明建设的逐步深入,生态安全也必将引起更多人的关系与思考,进而通过行动得到更大程度的落实,所以说,生态安全市实现生态文明的前提,建设生态文明是维护和保障生态安全的最终目的。生态安全与生态文明之间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有机统一。严格意义上的生态安全应由自然生态安全和社会生态安全两部分组成,如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民法典中专门成立“绿色原则”这是加强生态保护的重要保障。将生态安全纳入刑法规制,是基于刑法定位和价值取向,实现生态安全刑法规制的体制化和规范化,要同加强宏观统筹和微观调适,是我们推动绿化发展,建设美丽家园的强大思想武器。

  2020年5月1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权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专门确立“绿色原则”提出“绿色要求”、明确“绿色义务”、建立“绿色责任制度”,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民法制度保障。

  从民法上,打破传统,确立“绿色原则”。使用物权,需符合“绿色要求”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打破了所有权绝对的原则,明确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把野生动植物纳入国有自然资源范畴,为自然资源的保护奠定权属根基。物权编第三百二十五条规定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将从源头上预防无序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造成的浪费。在履行合同中,应承担“绿色义务”,在合同编第五百零九条第三款把“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作为当事人履行合同所需承担的基本义务,要求所有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绿色原则”。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遵守“绿色义务”第六百一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出卖人的合同附随义务,要求包装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这些规定对形成有利于生态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十分重要。建立“绿色责任”制度,设置“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编落实“绿色原则”要求,全面建立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制度。侵权责任编还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为进一步推进生态环境修复治理,侵权责任编吸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经验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门确立了以可能和必要为前提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

  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刑法同样应当在生态安全的维护中发挥重要作用,故面对生态安全维护的国家战略,理论界应该率先入手,对生态安全刑法规制的相关问题进行规范的学理思考。刑法典中有关保护生态安全规定的立法完善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已有的罪名进行修改和完善;二是对严重破坏环境、影响生态安全的行为尚未做出规定的,进行补充。

  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来说,首先是在罪状表述和犯罪构成中增加对环境损害结果的要求,即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选择结果要件中增加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要求,以体现对生态利益的保护;其次是补充危险犯的规定,即将给环境、人身或财产足以造成危险的行为也规定为犯罪;最后是将该罪的主观方面修改为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心态,避免让故意破坏环境的犯罪人逃脱法网。

  现行刑法虽突出了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但对其他野生动物的保护却关注不够,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没有涉及。在生态系统中,野生动物因食物链的关系而相互联系、彼此依赖,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破坏更是让野生动物无法生存。应加强对一般野生动物,增加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对野生动物的保护来说,仅注重对滥捕滥杀、走私倒卖行为的打击处罚是不够的,只要有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存在,滥捕滥杀、走私倒卖的现象就会屡禁不止。为了震慑疯狂捕杀、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分子,可以考虑增设非法持有、经营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作为其加重罪状。

  刑法只有非法占用耕地罪一个保护土地资源的罪名,但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农用地又分为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和养殖水面等 ,可见,耕地只是土地资源的一小部分,尽管从国民经济的发展来说是最重要的部分。要达到保护土地资源的目的,上述规定显然是不够的。因此应增加有关破坏其他土地资源的犯罪,如损害土地质量罪 、非法开发土地造成环境破坏罪等。对于不合理开垦、挖沙、采土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风蚀,破坏排水设施或引起水淹土地,造成水蚀,导致土地盐碱化、沼泽化等,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生产和生活,对生态安全危害严重的,也应予以刑事处罚。

  我国的生态状况日益恶化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生态安全的警钟也一再敲响,保护生态安全已经是刻不容缓的任务。民法典和刑法,其威慑性和强制力将有利地推动生态安全的保护,提高公民维护生态安全的意识。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设置危害生态安全罪,但是却存在着保护生态安全的法律规范,尽管它们还不够完备和合理。生态安全的保护是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刑法应加强对危害生态安全行为的规范和处罚,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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