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曹妃甸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乙从甲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一辆,后乙将租赁的汽车转借给他人使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租赁汽车损坏,甲租赁公司与乙就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甲租赁公司随即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车辆修复期间租金及车辆修复费用等损失。
本案受理之后,主办法官及时联系被告乙了解情况,乙向法官诉说了自己心中的委屈,乙为了帮助朋友,从甲租赁公司租了一辆车交给朋友使用,可朋友用车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了车辆损坏,可后续赔偿事宜朋友并没有负责到底,现在原告要求赔偿损失,乙也感到很委屈。法官了解相关情况后,向乙释明了相关法律规定,乙作为租赁合同的相对方,将租赁物给他人使用,造成了租赁物损坏,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乙与其朋友之间的纠纷,可以再另行解决。听了法官的耐心劝导,乙向法官表示自己愿意承担责任,希望法官帮忙调解。法官及时联系了甲租赁公司,在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对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租赁合同签订后,对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