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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那些事儿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马丽宽 高士伟  2022-3-18 14:41:32

  收到问题车怎么办

  2021年3月22日,石家庄市民武先生花费120万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行驶三十天后出现转向助力失效,遂找到4S店要求退车,但4S店答应只能给其维修。石家庄市长安区市场监管局经查看武先生提供的购车发票等信息,至故障发生时为第三十六天,行驶公里1200公里。经4S店技术人员判定,武先生所购车辆的确是转向助力失效,其售后经理称,他们可以免费修复。执法人员向销售者讲解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内容,依据第二十条第二款,武先生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或退货。最终,4S店免费为武先生更换了一辆新车。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施行,第二十三条作出了同样的规定: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因质量问题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燃油泄漏或者动力蓄电池起火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销售者应当免费更换或者退货。

  “消费者购买家用汽车时,一定要了解掌握三包规定的主要条款。”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说,当与经营者发生三包争议时,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也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投诉;还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家用汽车销售者要严格履行经营者三包责任。未履行经营者义务,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执行。”

  包修期内有补偿

  2020年6月,某车主在某品牌4S店购买家用汽车一辆。2021年4月30日该车辆发动机出现故障,在4S店更换总成,6天后发动机再次出现凸轮轴故障,再次维修。车主要求4S店提供代步车或交通补贴,并更换新车。4S店工作人员对以上要求均予回绝。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了解,该车未达到更换新车的标准,但符合免费维修条件。因车辆维修时间过长,4S店应当给车主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针对该4s店未按规定承担三包责任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依法向社会公布。最终,4S店对发动机进行了维修,并向车主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补偿4000元整,并赠送机油机滤保养(含工时费)4次以及发动机延保1年。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施行,其中第二十一条规定:家用汽车产品在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时间超过5日(包括等待修理零部件时间)的,修理者应当自第6日起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向消费者支付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方式予以补偿。

  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包修期内因质量问题单次修理的时间起算十分重要。修理开始时间以消费者与修理者在修理单据上签字时间为准,修理结束时间以修理者通知消费者提车时间为准。除了等待修理零部件的时间,修理者的故障诊断时间也应当计入修理时间。“但是要注意,家用汽车产品因事故、非正常使用、加装、改装等非车辆自身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修理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修理时间。”消费者还要注意,修理者提供的备用车应具备合法的行驶手续。修理者和消费者最好签订备用车使用协议,明确车辆的基本情况、车辆保险、违章记录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避免因备用车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争执和纠纷。

  保养与“三包”不能挂钩

  2021年9月,秦皇岛市海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燕港分局接到消费者胡先生投诉。胡先生称,2020年5月在某4S店购买了一辆家用汽车。2021年9月,该车在高速公路正常行驶时发动机出现异响并熄火。就此情况,胡先生找到4S店协商免费维修时却遭到拒绝。4S店给出的理由是:汽车行驶2万公里后没有在4S店按规定保养。胡先生认为国家相关政策没有强制必须在4S店保养,4S店的理由不能接受。市场监管人员调查了解后,向4S店讲解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相关规定,释明车主可以在4S店之外保养。经调解,车主提供了有资质的维修保养单位的保养记录,4S店最终为其免费更换了汽车发动机。

  汽车“三包”与车辆保养本来是两件事,但一些4S店却将其捆绑在一起,“不在4S店保养,则不享受‘三包’”甚至成为很多人的共识。那么,相关法规究竟是如何规范的呢?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明示由生产者约定的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修理网点资料,但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网点中自主选择修理者。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施行,进一步完善各项规定,其中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限制消费者自主选择对家用汽车产品维护、保养的企业,并将其作为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的理由。

  “汽车三包责任,是销售者对车辆质量问题所承担的责任。消费者正常的维护、保养车辆,只要不涉及车辆质量问题,就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4S店不得以未在店内维修、保养而拒绝承担三包责任。由此拒绝承担三包责任,情节严重的,还会被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在哪里维护、保养车辆,但应注意选择有资质的正规修理企业,并保存好保养的相关记录。当4S店无正当理由,拒绝“三包”服务的,应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确途径维权。

  “三包”不因所有权转移而改变

  2020年11月10日,消费者张先生从沧州的王先生处购买了家用轿车一辆。2021年5月该车在正常使用中出现多功能方向盘按键失灵情况。张先生共计维修更换配件8次后,该故障仍未修复,且厂家技术人员表示无法维修解决该故障,张先生遂提出要求退车。4S店联系厂家后表示可以退车,但由于是二手车,厂家要求按市场二手车评估价格退车。沧州市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在查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认为汽车厂家的内部规定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车辆即使经过再次销售,汽车经营者仍然承担相同的三包责任。最终,4S店同意退车,按照“三包”规定扣除使用补偿费用后,向张先生支付退车款14万元。

  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款明确: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和三包有效期内发生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汽车所有权转移而改变。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试行,第三十条延续了上款规定:包修期内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三包责任不因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的转移而改变。

  “当家用汽车产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受让者继续享有三包权利,销售者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提供三包服务。”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特别提醒,车辆所有权发生转移时,三包凭证应当随车转移,原所有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原车的维修证明及相关票据记录等材料。“受让者一定要仔细检查相关材料是否完整,避免发生三包事项时,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三包”从“交付”开始

  消费者武先生于2021年6月在某汽车4S店购买汽车一辆,但汽车在没有交付的情况下,出现故障灯闪烁(有故障码)的情况。该客户拒绝收车,并与4S店协商退款,但4S店一直未予解决。经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桃城区分局调查,事件争议的焦点在于,消费者已支付车款,但车辆尚未交付,此情况下,对于该车出现的故障码,消费者是有权拒绝接收,还是接收后按照“三包”规定来维修?消费者认为,车辆尚未交付,更没有上牌,车辆还属于4S店,可以退款或者换车。但4S店认为双方已经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中注明了车辆识别码,且车辆拥有《车辆合格证》,因此不能退款或换车,对于出现的车辆故障码可以后期检查维修。市场监管人员根据掌握的情况,向4S店耐心讲解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相关规定。尽管该车辆拥有《车辆合格证》,但在交付前出现故障码也是不争的事实,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消费者有权拒绝接收车辆。在市场监管人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共识,由4S店为消费者更换了其他类型车辆。

  已支付车款,但尚未交付车辆,此时发现车辆存在问题,该如何处理?关键就看这个“交付”。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公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销售者销售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以及发票。2022年1月1日,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施行,第十三条作出同样的规定: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新旧《规定》均明确,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车辆。这个合格车辆,指的是交付时的车辆状态,并非出厂时的车辆状态,即便交付时车辆拥有《车辆合格证》,但只要有确切证据证明该车辆在交付时存在故障、缺陷、瑕疵等问题的,消费者均有权拒绝接收,并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更换车辆等要求。除了以上条款外,新修订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还从“三包”期限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相关规定进一步体现了‘交付’的重要性。只有在车辆交付后,消费者享有的三包期限才开始计算;未能交付的,车辆依然属于销售者,根本不存在三包问题。”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交付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并与消费者共同查验家用汽车产品的外观、内饰、操控等可以现场查验的质量状况。“消费者应当耐心、仔细查验汽车产品,确认无误后再确认签字交车,避免以后发生各种纠纷。”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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