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2年3月,威县法院刑庭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 301件,轻微刑事案件有 183 件,占到 60.8 %;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结的案件 13 件,轻案快办机制适用率暨简易程序适用率为 56.5%。轻案快办机制在提高庭审效率和结案速度,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方面体现出了显著成效,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着问题:
一是公检法配合快速通道的趋待完善。由于公安、检察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时限均较短,检察院无法向法院集中移送轻微刑事案件,有时审查起诉期届满、没有安排专人负责管理轻微刑事案件等原因,送案时间显得随意且没有规律。当承办法官在收到轻微刑事案件后,临时安排送达、阅卷、开庭及至量刑,打乱了原有工作计划。法院无法针对关押在不同看守所的被告人制定合理的集中送达以及排期开庭计划,从而影响轻案快办机制的正常启动。
二是部分审批流程导致审判轻微刑事案件任务重、时间紧。对可能适用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并且拟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未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法院在受理后,才委托社区矫正机构进行调查评估,增加了在规定时间内结案难度,导致案件在法院滞留时间长,影响诉讼效率。对判处缓刑的案件还需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整个过程冗长,工作量也不少。
三是移送量刑证据的欠缺或不规范导致机制运行不畅。本符合办理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因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量刑证据材料不齐全或制作不规范,法院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只能中止轻案快办机制的运行,退回补充侦查。如补充侦查不及时,轻案快办机制只能终止,最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四是庭审及裁判文书制作效率的滞后影响效能。尽管适用轻案快办机制审理的案件在定罪方面基本确定,但在庭审中还是要遵循简易程序规定,法庭调查和辩论均要围绕定罪和量刑两方面进行,不利于进一步提高庭审效率。在裁判文书制作方面,由于每个案件审限最多只有20天,且要在当庭宣判后5日内送达,繁复的、大批量的案件裁判文书无法在有限的个案处理时间内完成,无法实现当庭送达裁判文书。
针对轻案快办机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威县法院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加强公检法工作协调机制。公、检、法相关部门应将轻案快办的共识落实为实际行动,对符合条件的案件统一填写登记表,逐层递送,及时在各自权责范围内采取相应的快速办理措施。二是明确规范制作量刑证据的重要性。通过召开联席会、座谈会等方式,法院将量刑证据在收集或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给公安机关。建议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仔细审核相关量刑证据,发现缺少或不规范的,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收集或制作齐全规范后再起诉到法院。三是强化法院自身管理,提高审判效率。优先安排轻微刑事案件的送达、排期,并衔接紧凑,为主办法官提供充裕的审理和撰写裁判文书的时间,变革庭审模式,精简裁判文书、审理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