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审结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到十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
2015年6月,被告人甲、乙注册成立A公司,乙担任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甲担任公司股东。被告人甲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经被告人李某的介绍联络,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其他公司为A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605万余元,价税合计4164万余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被认证并抵扣。后被告人甲、乙,经被告人李某介绍,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A公司的名义,向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达607万余元,价税合计4192万余元,均被认证并抵扣。
法官普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大量的税款,会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企业竞争,但企业作为市场活动的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序良俗,这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曹妃甸法院致力于维护我区良好的经济发展秩序,严厉打击相关犯罪,为曹妃甸经济健康、飞速发展保驾护航。(刑事审判团队张路晗、马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