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大家对自身身体健康方面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健身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潮流。各种各样的健身项目层出不穷,健身机构如雨后春笋一般映入了大众的眼帘。健身机构生意日益红火的同时健身服务中的一些“风险”也随之而来。近期,曹妃甸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发生在健身房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的案件。
原告甲某在某健身游泳中心健身的过程中,由于被告健身房健身器材旁边甬道上有高于地面的地板铺设设施,导致原告不慎崴伤。原告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将被告告上了法庭。原被告来到法院后,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双方的态度都十分的温和,给调解工作的进行降低了难度。最后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被告同意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赔偿并且还答应为原告办理一张一年的健身卡。调解工作进行的过程中,原告表示:“这真是不打不相识啊”。
一场发生在健身房的小闹剧就这样拉下了帷幕。在此,法官要给热爱健身的朋友们提个醒:健身运动安全第一,出了问题切莫着急。维权意识心中要有,和气沟通也不能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