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曹妃甸法院同日受理了两起相关案件,一起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起为抚养费纠纷。
两起案件源于甲乙协议离婚时约定婚生女丙由甲抚养,由乙支付抚养费。但二人离婚后,丙并未实际随甲共同生活,而是与乙共同生活,期间甲并未向乙支付丙的抚养费。离婚后多年一直保持这种抚养状态。现乙提起两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丙随乙共同生活,并在另案要求甲支付抚养费。
法官对两案进行庭前审阅,认为在未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况下,乙并不具有向甲主张抚养费的法律基础,其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因此法官主动与乙进行联系,为其理清该案的法律关系,经法官讲解,乙表示自愿撤回了抚养费纠纷的起诉,待变更抚养关系案件处理完毕后,再对抚养费另行起诉。该案的处理,避免了当事人不必要的诉讼损失,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