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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该何去何从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刘晓莉 张双凤  2022-5-30 9:45:41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加强,劳动者应签订劳动合同,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生活中,签订劳动合同往往被很多人忽略。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拥有主张双倍工资的权利,但往往会忽略双倍工资会受到时效限制的法律规定,导致无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下面为大家梳理一下什么时候可以主张双倍工资以及双倍工资时效计算方法,为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提供法律参考。

  【案情回顾】

  周某于2019年2月12日在某公司处从事钳工工作,于2020年春节前离职。2021年11月10日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周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周某要求1.某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000元(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2.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3166元。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泊劳人仲案裁字【2021】第1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某公司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666元。二、驳回周某其他仲裁请求”。周某不服该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周某停工留薪期工资2666元。二、驳回周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周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诉至二审法院,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某公司一次性向周某给付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本案中,周某自2019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春节前在某公司工作, 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后周某离职,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本案中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是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问题。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额外支付的一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并非劳动者的报酬。因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不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的范围,而应当适用该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一年的规定。本案中2021年11月10日泊头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受理周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其请求2019年2月至2020年1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二审中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不仅维护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更好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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