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四农场法庭调解了一起保险公司追偿权纠纷。
去年的某一天,被告甲凌晨醉酒驾驶机动车与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追尾相撞,造成乙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甲驾车逃逸。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过法院判决,由甲驾驶车辆的交强险承保公司赔偿了死者近亲属在交强险限额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82318.42元。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在本案中向甲提起追偿权诉讼。
当主办法官拨通被告甲的电话时,被告甲诧异的反问法官,“这个案子不是已经赔偿完了吗?我驾驶的车辆有保险,死者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我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面对被告的疑惑,主办法官耐心地进行了解答,“您在这次交通事故中不仅醉酒驾驶还有逃逸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死者亲属起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书中也写的很清楚,保险公司在履行完代偿义务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你追偿。”
甲听了法官的释明后才了解了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表示同意履行,但是因为当下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全部支付。按照被告的意见,主办法官与保险公司多次协调确定还款方案。
在开庭前两天,甲主动联系法院,表示已筹到钱款,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保险公司,希望法院出具调解书。主办法官立即联系保险公司代理人,调解程序仅用了不到十分钟便宣告结束。
法官提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或者逃逸的,承保车辆强制险的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损失后,保险公司是有权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
各位司机切莫存侥幸心理,否则一旦有上述行为,除了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外,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