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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

落实指导意见 提升立法质效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沈胜  2022-5-6 14:49:39

  为了学习贯彻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全省地方立法工作会议和《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深入开展“落实指导意见,提升立法特色”年活动,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从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加强统筹协调、提升法规质效、健全立法机制等五个方面,对立法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由市委转发执行。

  ——坚持党的领导,注重服务大局。该《意见》强调,要强化政治引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坚决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立法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让坚持党的领导“具体化”“程序化”。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出台事关全局的有关立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报市委批准后执行。拟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的法规草案,应当在提请表决前报市委研究同意。立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以及社会高度关注、各方面意见分歧较大的难点问题,在审议过程中及时向市委报告。让地方性法规“保善治”“促发展”。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在立法权限范围内积极对接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和重点改革举措,及时将市委意图体现在地方立法当中,为市委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打造让人民满意的地方性法规。该《意见》强调,要恪守立法为民理念,让地方立法能够体现人民利益、传递人民心声、反映人民愿望、实现人民期盼、增进人民福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贯穿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全方位”。在立法过程中,一是广泛征求意见,综合运用公告、函询、问卷调查、座谈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重要作用,常委会各有关工作机构和政府各有关部门为人大代表参与立法工作提供服务保障,注意加强与代表的联系,积极吸收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三是把基层立法联系点作为开展立法调研、了解社情民意、征集立法意见和建议的重要平台,进一步健全联系机制和运行保障机制,不断扩大立法工作的社会参与度,更好地回应人民群众对地方立法的期待。

  ——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该《意见》强调,要严格落实立法规划计划,构建多元化法规起草机制,把人大主导的理念、思路、工作方法贯穿到立法活动的全过程。在强化立法统筹协调上“下功夫”“求突破”。一是坚持分管立法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牵头负责的双组长领导机制,充分发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作用,统筹研究解决立法中涉及的重点改革举措、重要利益调整和重大意见分歧,督导调度立法项目进度。二是健全完善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法规起草部门以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委的常态化联系机制和督导协调机制,全程对接,形成合力。三是加强与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联系,通过主动汇报工作、邀请提前介入等形式,争取省人大常委会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支持。在科学立项方面“敢说不”“会点菜”。对于上位法已有明确规定,主要是由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造成的问题和主要是为了扩张部门权力、体现部门利益和以罚代管的立法项目,坚决不纳入立法规划计划,确保把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对于群众呼声较高,现实确实需要,法规的实施将增加有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有关方面没有提出立法项目建议的,主动“点菜上桌”,纳入立法规划计划。在法规草案审议过程中“早介入”“严把关”。一是初审专委提前介入,了解情况,掌握草案进度,并遵循立法工作依程序分阶段进行的规律和特点,尊重提案人的提案权,把握好尺度分寸,到位而不越位。二是法制委员会在统一审议过程中着重对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议,强化统一审议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和遏制部门利益法制化的重要作用。三是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完善“两审三通过”审议机制,组织引导常委会组成人员参与立法调研,在常委会会议召开7日前印发草案文本及相关材料,保证分组审议时间,以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提升法规质量和效果,确保法规落地见效。该《意见》强调,要聚焦社会关切,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追求有效管用,增强立法的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让提高草案质量“有抓手”“有保障”。一是加强法规起草工作,法规草案起草单位成立起草班子,对重大、复杂并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立法项目,组成市级起草班子,严把草案质量关。二是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的,草案起草单位要依靠而不依赖,始终把握立法的原则方向、关键环节和关键问题,避免“一托了之”。三是加强地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外脑”作用。四是完善立法咨询专家人才库管理机制,将法律专业人才和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以及语言文字等领域的人才吸纳入库,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撑作用。让地方性法规“能落地”“见实效”。一是把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宣传普及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纳入普法规划。法规实施前,法工委会同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法规实施主管部门通过联合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对法规的立法背景、目的、主要内容和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新闻发布;法规实施后,政府法制部门和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广泛开展宣传活动。二是地方性法规自施行之日起满一年,市人民政府以及法规实施主管部门应当就法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报告。三是市人大常委会把地方性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年度执法检查的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促进有关部门认真落实法规的各项规定,并适时开展立法后评估,使地方性法规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

  ——健全立法机制,强化立法能力建设。该《意见》强调,进一步健全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完善制度程序,充实立法力量,加强培训交流和作风建设。把加强队伍建设作为提升立法能力的“催化剂”“助推器”。一是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和负责法规案初次审议的工作机构,配足配强与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健全完善高校优秀法学教师到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岗位挂职锻炼工作机制,有关单位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二是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学习立法先进地区经验做法,加强对法学理论、立法技术等进行专业培训。建立立法工作人员到政法机关挂职、任职制度,鼓励立法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三是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始终树牢法治建设“一线意识”,大力营造求真务实、敢于担当、开拓创新的工作氛围。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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