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一部分人因一些生活琐事或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草率离婚,之后又因子女抚养问题争执不休,从而引发的抚养纠纷案件。如今,子女抚养问题已成为影响家庭和睦、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近三年来,威县法院受理抚养纠纷的案件为115件。其中发现案由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的有70件,占比60.87%。抚养费纠纷案件有34件,占比29.57%。在审理此类案件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上发现三个问题。
(一)确定抚养权归属时对子女利益和意愿重视不足。
父母在处理孩子的相关问题时,没有从孩子的最佳利益考虑,较少顾及未成年人的自我决定权。在调查的115件案件中有53件案件涉及的未成年子女年满8周岁,其中65%的案件父母询问了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并形成询问笔录。根据民法典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在审判实践中,听取子女意见虽可在一定程度上便于法院确定直接抚养人,但也容易导致家庭矛盾激化,给子女造成较大的心理压力。
(二)引发变更纠纷的原因复杂多样。有的是因长期阻挠限制另一方探望,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的是因为双方离异后,经济条件发生显著变化,抚养方因经济拮据,无力抚养想要变更抚养关系;有的是因一方拒付、低付或延迟支付抚养费,另一方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有的因涉及子女教育或者户口迁移等,双方协商不成,从而引发纠纷。在抚养权纠纷案件当中,以实际抚养人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案件约占27%,以因抚养教育分歧提起抚养权变更之诉约占48 %,这两种外以其他原因变更抚养权的约占25% 。
(三)抚养权在执行领域机制薄弱。抚养权变更有其特殊性,一旦当事人不合作,就很难按照调解约定或判决进行抚养权的变更。部分被执行人法律意识极其薄弱,认为是家事,存在侥幸心理进行规避、消极和抗拒执行;还有的被执行人搬迁至外地生活致使执行法官难以查找等。执行中发现,由于儿童毕竟只是未成年人,思想并不成熟,在单独了解其情况时孩子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很可能受到该方父母的胁迫或者不当影响,这种情况约占比12%,需专业化的心理疏导专家的辅助显得尤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