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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在河北省内设区的市中率先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全面深化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李曼  2022-6-23 15:10:52

  5月18日,秦皇岛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在河北省设区市中尚属首创。

  出台正当其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法律尊严、保障法律实施、保证法制统一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和手段。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全国、省人大常委会都出台了备案审查制度和举措。自2016年启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以来,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党中央精神和上级人大要求,建立健全备案审查体制机制,注重发挥备案审查的监督功能和纠错作用。特别是在制度建设上走在全省前列,2016年出台了《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2019年开始建立向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并推广至各县区,2020年出台了《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南》《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决定》。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后,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着新任务新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了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对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积极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在总结过去实践的基础上出台了《规程》,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明确责任义务,细化程序标准,推动“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全面落实。

  坚持守正创新。秦皇岛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创新体制机制,立足备案审查工作面临的新任务新要求,充分把握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的特点,建立了业务培训、执法检查和评价通报制度。强化制度建设,建立人大常委会听取年度工作报告的评价通报制度。2019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连续三年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备案审查工作。2020年,市人大常委会指导督促全市7个县(区)全部建立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为确保备案审查年度报告制度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压实县(区)工作责任,提升报告质量,《规程》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开展对县(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的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向各县(区)人大常委会通报,并向省人大常委会备案。”强化监督手段,建立执法检查机制。2016年以来,全市各报备义务机关共报备规范性文件128件(其中市政府报备64件,各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检察院报备64件)。市、县(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出台了备案审查工作规定或办法,建立了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实现报备主体全覆盖、主动审查全覆盖、制度建设全覆盖、年度报告全覆盖。为进一步推进责任落实,发挥执法检查 “法律巡视”手段作用,《规程》明确了“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在每届换届后的第二年开展一次《河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执法检查,重点就各县(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情况、报备机关报送备案情况、审查机关主动审查和纠错情况、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和法规宣传普及培训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创新方式方法,优化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机制。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与“一府一委两院”和各县(区)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电话沟通、微信号推送、视频调度、现场指导和业务培训等方式,加强与各报备义务机关的沟通交流,构建起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为进一步提高备案审查队伍和制度建设整体水平,《规程》规定“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备案审查培训工作,每届换届后的第一年应当组织覆盖所有报备主体的基础性培训,每年应当针对具体实际问题,开展报备程序和形式要件、审查标准和审查方式、纠错程序和方式方法等内容的重点培训。”

  细化审查流程。《规程》围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纠错等关键环节,从机制、主体、程序、标准等方面都作出了进一步细化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报备要求。明确了各报备义务机关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报备时限、报送范围以及报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对报备的年度规范性文件目录及年度零报备的报备义务机关报送公开发布的文件目录备查提出要求、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报送规范性文件的追责方式。进一步细化职责分工。进一步细化了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工作机构和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各环节办理时限和工作流程。进一步细化审查标准和程序。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具有哪些情形需要提出审查意见予以纠正、相关工作机构的审查程序和工作协调方式、专家咨询机制和文件存档时间和要件。进一步细化纠错方式和程序。明确了相关工作机构在纠错过程中的责任分工、以及纠错程序和文件制定机关义务及撤销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一府一委两院”的报告义务。进一步细化审查方式和程序。明确了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提出主体、办理主体、办理程序和时限,对不属于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的审查建议的移送程序和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形式和内容要求。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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