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曹妃甸法院受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的案件。原告的母亲作为法庭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原告的父亲作为被告也按期到庭应诉。双方围绕着原告的抚养费问题在庭前进行了沟通,双方均表示不需要进行开庭程序,愿意直接进行调解。原告母亲表示,离婚时已经约定好了关于孩子的抚养费金额,但是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履行,就本案提起诉讼,一方面是希望被告能够继续履行约定,另一方面也是希望被告能拿出一个做父亲的态度。被告也很积极的表示,承认确实有一段时间没有按约定支付抚养费,但事出有因,现在愿意支付。在原告父母积极协商的氛围下,本案很快达成了调解协议。关于本案并没有很复杂的法律纠纷,案件起因也不过是夫妻离异而产生的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支付抚养费的问题。很庆幸的是,作为父亲,被告并没有推卸责任,作为母亲,也对被告表示了宽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就本案来说,原告的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但并不影响原告与其父母之间的关系。作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理应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未成年人的成长是需要整个社会予以关注和重视的问题,但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需要的是父母的关心和爱护。离异家庭的孩子虽然失去了父母的共同陪伴,但不代表失去了父母任意一方。在法律和制度的强制力下,在为人父母自觉自发的疼爱中,孩子们才能拥有一个美好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