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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或上一级人大代表值得推广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武春  2023-1-19 16:19:26

  “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是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要求,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好人大代表工作指明了方向。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或上一级人大代表是“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体现,于法有据,值得推广。

  一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或上一级人大代表是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体现。法律对“人大代表工作”没有做出解释,但其含义在人大工作者心目中已基本形成共识。原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李伯钧把其总结为:一是代表作为人大主体执行代表职务(简称履职)行为,主要是代表依法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代表依法履职开展的各项工作,包括有关计划和安排、采取的措施和开展的活动、提供的条件和服务保障等;三是全党、全社会、有关国家机关为支持代表依法履职所做的工作。这表明,“人大代表工作”不仅仅只是人大代表的工作,还广泛涉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全党、全社会、有关国家机关如何保证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由此可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为:一是人大代表加强履职能力建设,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保证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建设,三是全党、全社会、有关国家机关加强支持代表履职的能力建设。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或上一级人大代表,是保证代表依法履职采取的手段,是人大常委会加强保证代表依法履职能力建设的体现,因而也是贯彻落实二十大报告中“加强人大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体现。

  二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人大代表于法有据。虽然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且各级人大常委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应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的监督,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人大代表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不矛盾。

  这是由于,保证权是地方组织法明确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地方组织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由于代表法等法律规定了代表的职责,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考评就是为了保证代表法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是落实保证权的手段,也是依法履职的体现。因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人大代表于法有据。再者,根据代表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其法定职责,由组织者考评本级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也符合实际。

  当然,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并不是什么事项都可以考评,要保证代表法的遵守和执行,对代表考评的内容应该是代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代表职责履行情况,如代表法规定的代表七项权利和七项义务履行情况。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可按代表法的规定精神,建立代表履职档案,记录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参加人大各类会议和活动等情况,将法律规定的代表的权利与义务进行细化列入考评内容,通过考评代表履行法定职责,保证代表法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考评本级人大代表还应充分听取代表所在的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意见。一些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还将考评代表的履职情况向代表所在的选区选民公布或反馈给原选举单位,使选民和选举单位更加了解掌握自己选出的代表履职情况,这更加有利于代表法的贯彻执行,也更加有利于对代表的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考评代表不是考评劳动模范,不是考评优秀中共党员,也不是考评三八红旗手。一个劳模(优秀党员或三八红旗手)担任人大代表,未必其代表作用就发挥得好,甚至可能代表当得不称职。考评优秀代表的应有之义是考评其是否按法律的规定履行代表职责。

  三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和上一级人大代表值得推广。多年来,考评人大代表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选区选民考评自己选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二是选举单位的人大常委会考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三是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的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市级以上的人大代表由选举单位选举产生,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因而,为了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选区的选民或选举单位及其人大常委会考评自己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符合法律规定。

  笔者认为,无论是选区选民考评自己选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还是选举单位的常委会考评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或者是人大常委会考评本级人大代表,都能督促和激励代表依法履职。

  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活动,实际上就是选区选民对代表的考评。此项活动已基本上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值得注意的是,由选区选民对本行政区域的全体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统一集中进行考评不妥。这是由于,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一个选区至多只能选举产生三名代表,代表法第六条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因而每个选区选民只应考评本选区选举产生的至多三名人大代表,考评其他选区选举产生的代表没有法律依据。

  比较对代表考评的三种形式,从全国范围来看,选区选民对县乡两级人大代表述职评议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但选举单位的常委会对选举单位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和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在许多地方还没能开展起来。

  笔者认为,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或上一级人大代表考评,不仅有助于推动和促进代表按代表法的要求履职,而且操作方便,效果明显,因而值得推广。人大常委会应象选区对代表述职评议一样,对本级或上一级人大代表的考评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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