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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与环境领域司法保护的实践尝试

——唐山检察机关成功办理省内首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马丽宽  2023-4-6 16:15:59

  2022年11月15日,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起诉的某航运公司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志宏作为主办检察官出席法庭支持起诉。12月13日,天津海事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航运公司限期完成打捞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志宏出庭支持起诉

  本案的办理,是唐山市检察机关海洋生态与环境领域保护的首次尝试,以实际行动防治海洋污染,消除危险,防治“未”病,以积极作为护航唐山市向海发展战略;并“以案促法”,推动“两高”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公益诉讼法律体系,对促进海洋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司法实践意义重大。

  沉船威胁环境,检察机关高度重视

  “曹妃甸海域东锚地北侧有个沉船,都4年了还没打捞,海水腐蚀这么长时间,如果漏油污染海洋环境,损失可大了!”2020年7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接群众举报线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全面研判,迅速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沉船现场

  经核实,该沉船为广州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于2016年7月2日4时许在唐山市曹妃甸海域发生自沉事故。沉船中尚存轻油2.6吨和机油200公斤,随时可能泄露,对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生产造成威胁。目前船尾触底,船头高于海面近2米,严重危害附近海上渔船作业的交通安全。“渤海作为半封闭海域,自净能力差,海洋生态环境脆弱。沉船内燃油随时可能泄露,对海洋生态环境及渔业生产形成严重威胁,且附近常有渔船作业经过,沉船严重危害海上交通安全。”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部主任侯彦生表示。

  据了解,船只沉没后该公司曾组织实施打捞,因与周边海洋牧场发生纠纷便一直搁置,后经相关执法部门多次催告,该沉船至今没有打捞。鉴于此案属于全省首例,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报请省院批准后立案调查,专案组先后进行了现场勘验,向海事、渔业等部门调查取证。调查终结后,于2020年10月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诉至海事法院,推动“两高”释法

  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向天津海事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上,天津海事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授权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利,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专门法律中只规定了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机关能够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没有对检察机关诉权作出专门规定。对此,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阐明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在没有机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诉讼,本案中曹妃甸海事等相关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检察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诉讼依法有据。

  鉴于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与海洋环境保护法作为专门法律之间没有统一的规定,又没有先例可循,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积极沟通、阐明观点,与审判机关多次就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共同深入研究立法本意与相关依据,并层报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且均得到支持。2022年4月,天津海事法院受理了诉讼。

  2022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检察机关有权提起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办案检察官认为,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体系、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海洋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检察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全面调查核实,限期完成打捞

  为全面查明事实,专案组深入研究法律法规,多次走访海事、渔政部门及海洋污染防治单位调查核实,就专门问题咨询专家意见,就沉船生态环境损害、航行安全风险和打捞必要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2022年11月15日,该案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检察机关是否具备主体资格、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争议焦点进行举证质证、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辩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不具有提起海洋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沉船和海洋污染损害责任以及油污防治处理纠纷已经另案处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油污污染风险,沉船位置没有妨碍海上交通不必打捞等观点。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两高”的司法解释明确检察机关的主体资格,认为被告所谓的“另案”与本案无关,且并没有解决油污污染和沉船打捞问题,污染和航行风险依然存在。专家对油污污染风险的评估,渔业部门对渔船作业的航行风险分别阐明了观点。

  2022年12月13日,天津海事法院对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提交的证据全部予以认可采纳,支持了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主体资格、沉船打捞必要性、航运公司应承担打捞责任的辩论意见,最终判令该航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打捞该沉船、恢复海域原状的全部作业。

  “海洋保护利在千秋,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践行了国家海洋强国和绿色发展方略。我们将持续跟进本案环境修复治理与污染防治工作,并要求相关企业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尽到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出席庭审支持公诉的贾志宏表示。

  展现检察担当,打造唐山样板

  据了解,该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监督助力海洋保护的有益实践,受到河北省委常委、唐山市委书记武卫东的批示肯定和当地群众的广泛赞誉。唐山市检察机关主动作为,以法律监督消除损害风险、守护海洋环境,开创了海洋保护新局面。

  一是充分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责,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及时清除有主沉船,消除了海洋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减轻了交通运输部“碧海行动”无主沉船打捞负担,节约了国家资源。

  二是以案促改督促企业合规经营。检察机关通过案件办理,展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坚定决心和依法追究违法行为的强大能力。对被告在内的相关企业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督促相关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不断增强法律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正确处理企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三是以能动履职防患于未然。此次诉讼,是检察监督助力海洋环境保护的一次有益尝试。检察机关通过起诉消除危险,将监督视角前移,将污染消除在萌芽,把危险和损害控制在最初状态。消危险,治未病,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

  “我市公益诉讼工作处在全省领先行列,关键就是始终坚持将公益诉讼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常抓常严、坚持不懈。”侯彦生介绍说,近年来,唐山市检察机关办理的入选最高检公共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典型案件的督促行政机关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消除消防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食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案及相关磋商工作,都是在检察长亲自领办下取得的。“本案发生后,在我省检察机关海洋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唐山市人民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决定由检察长作为主办检察官亲自办理,并第一时间成立了以党组书记、检察长贾志宏同志为组长的专案组。本案的立案、调查、起诉、开庭,检察长都亲力亲为、亲自部署,并全程出席法庭,发表意见,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唐山市检察机关深入践行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能动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将检察监督与党委政府重点工作、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深度融合,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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