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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2024-1-16 9:24:12

  燕赵人民代表网讯  1月14日,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进行解读介绍,并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去年7月27日至8月1日,河北发生洪水灾害后,省委一边组织领导救灾工作,一边于8月8日就部署启动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立法。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迅即行动,组建立法专班投入工作。从2023年8月8日到2024年1月14日,两个月完成立法调研、法规起草和征求意见,三个月进入审议程序,五个月出台条例,实现了当年发生灾情、当年完成立法、次年发挥效力,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创制特色鲜明,开展这项立法,没有直接的上位法依据,是一部创制性立法。”据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杨金深介绍,立法专班克服困难,立足实践,赴8市24县做了大量、充分、深入的调研,得到了大量的一手材料。“既有经验做法,也有问题清单。针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实践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和法律责任等问题作出规定,以法规形式提出解决方案,使法规深深植根于实践基础。”

  据了解,条例根据人员转移工作的关联性,以转移前、转移中、转移后的时间顺序为逻辑框架,共设6章35条,分别为总则、转移准备、预警响应、转移实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明晰了人员转移的范围、原则和职责。一是立足我省实际,对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在汛期各时段的职责予以规范,特别是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七下八上’是防汛关键期”和“应转尽转、应转早转”等一系列重要指示写入了法规。二是规定对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受威胁人员依法进行转移。三是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

  规范了人员转移准备工作。一是规定县级政府组织编制受威胁区域清单、转移人员清单和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专项清单,并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二是规定县、乡级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人员转移预案,并定期进行培训和综合演练。三是规定县级政府统筹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置场所和临时避险场所,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公布。四是规定各方面加强防汛避险宣传指引和安全教育,提高公众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五是要求相关政府和部门、单位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加强救灾物资储备。

  加强了雨情水情灾情预测预报预警信息共享和通讯保障。一是要求气象、水行政、自然资源部门加强雨情水情和山洪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二是建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情预判;与周边省市建立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通报机制。三是要求通信部门保障防汛通信优先畅通,相关政府加强卫星电话等应急通信设施的系统建设、改造升级、使用培训和维护管理,确保紧急情况下信息畅通。四是要求防汛指挥机构建立汛情会商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汛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

  突出了人员转移的有效组织实施和临机处断,确保应转尽转、应转早转。一是对依据预案转移、提前应急转移、应急扩面转移、快速及时转移的时机、范围、规模作出详细规定。二是赋予基层临机处断权,规定遭遇突发性汛情灾害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自行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转移。三是强化人员转移的交通保障,分别对汛前、灾情发生后和下达人员转移命令后三个时间段规定了道路保障要求,并明确人员转移中保障优先通行和免收道路、桥梁、隧道通行费的车辆范围。四是明确了转移人员的安置方式以及对经劝导拒不转移或者擅自返回危险区域的人员应采取的措施。五是规定在安全隐患排除后,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安全返回。

  此外,条例还针对政府工作人员失职失责和被转移人员拒不配合以及干扰、阻挠、破坏转移工作,故意编造虚假消息、散布谣言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责编:陶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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