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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非法采矿被判刑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以法治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高歌 张伶  2024-6-6 16:26:29

  为了“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增强人民群众保护环境法律意识,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作用,6月5日上午,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案。

  法庭宣判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石英岩矿石,非法获利二十万元。

  海港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盗采国家矿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行为性质、量刑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属于稀缺性、耗竭性、不可再生性资源,以牺牲矿产资源为代价的非法采矿,不仅会造成矿产资源流失,还可能引起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国家对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采矿许可证的登记或者转让必须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允许私自开采,都属于违法行为。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为谋一己私利铤而走险,要树立正确的生态文明观,保护自然生态,珍惜环境资源,共同做蓝天、碧水、净土的守护者。

责编:檀旭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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