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讯(李强)近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张家庄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 “借名买车” 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帮助昔日好友化解矛盾,重归平和。
2023年2月,出于信任,李某某与梁某某签订借名买车协议。约定梁某某帮李某某代购一辆小型奔驰车,车辆登记在梁某某名下,实际所有权归李某某。李某某需每月按时偿还车贷,贷款还清后,梁某某协助办理过户。若李某某逾期还款,车辆归梁某某,已还贷款不予退还。随后,梁某某通过融资租赁购置了约定车辆。
然而,2024年2月,李某某未按约定还贷。次月,梁某某依据协议将车开走,双方矛盾就此爆发。李某某认为梁某某擅自开走车辆侵犯其权益,梁某某则坚称是按协议行事。当月,两人分别将对方诉至藁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深知此类朋友间纠纷处理不当的后果,迅速了解案件详情,并在双方同意后组织调解。调解时,李某某情绪激动,称发现车是租的感觉被骗,所以未还贷,梁某某擅自占有车辆,应归还并赔偿损失。梁某某则反驳,协议明确车贷由李某某承担,逾期还贷他有权收车,且李某某逾期影响其征信,他自行缴纳逾期车贷,收车合理合法。
面对双方争议,承办法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款释法。指出“借名买车”无法真实反映信用和身份信息,协议可能无效,一旦无效,双方需返还财产并担责。即便协议有效,梁某某擅自采用融资租赁购车、李某某未按时还贷,均属违约。法官耐心劝说,希望双方从长远考虑,达成和解。
经过数小时释法明理,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梁某某一次性给付李某某赔偿款 35000 元,车辆所有权归梁某某,剩余贷款由其承担。
事后,承办法官提醒,“借名买车”导致“车户分离”,存在法律风险。借名人虽承担费用并使用车辆,但登记在他人名下,若被借名人涉诉成为被执行人,车辆可能被查封。被借名人作为登记车主,车辆造成他人损害时可能担责,即便签订协议,若协议因不正当目的被认定无效,也难以向借名人追责。
此次调解不仅解决了双方矛盾,让车辆符合“车户一致”原则,避免潜在法律风险,当事人还撤回另案起诉,实现案结事了。未来,藁城区人民法院将继续践行“枫桥经验”与司法为民理念,解决群众难题,传递司法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