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无锡赵小某在校内楼梯意外摔倒,家长向学校索赔8万元被法院驳回。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包括这一案例在内的6起涉校园管理的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指出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当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定担责”的错误认识。这对厘清责任边界,为学校“松绑”有着正向示范意义。
众所周知,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承担着重要责任,但并非“无限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若不能够证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损害,校方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校方就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但长期以来,“学校无限责任论”在不少家长心中根深蒂固,一旦孩子在校内受伤,无论原因如何,学校很容易成为家长指责和索赔的对象。而学校出于声誉考量和对家校矛盾的担忧,常常选择妥协息事。
这种“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定担责”的认知,不仅误解了法治精神,更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减少体育课时,取消春游、秋游和社会实践,甚至部分学校因过度自保而对学生开启“课间圈养”模式……凡此种种,看似减少了校园意外事件的发生概率,实则剥夺了学生自由活动、锻炼身心的机会。长此以往,孩子的身体素质、社交能力和抗挫折能力都可能受到影响,这种隐性的伤害远比一次意外摔倒、一些磕碰擦伤更为深远。
只有卸下学校和老师的“无限责任”,才能让教育回归正常。此次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在纠正“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定担责”错误认知的同时,也为校园安全责任的判定提供了一个标尺——学校是否担责,关键看其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换言之,学校的责任并非无限的,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若学校尽到了责任或者说没有过错,就无需担责;反之,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当然,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这并不意味着学校可以放松校园安全管理责任。反之,学校更应该尽可能地完善校园安全制度和设施,加强日常安全教育,提升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尽最大努力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同时,家长也需要转变观念,尊重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给予学校、老师更多理解和包容,与他们共同承担起教育和保护孩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