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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对人大代表的履职监督落到实处

来源:燕赵人民代表网   作者:潘国红  2025-5-14 10:00:35

  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这次代表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完善人大代表履职管理监督有关规定,这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作用,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大制度,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一定职权,有职权就要受监督,否则,就会滥用权力,滋生腐败。近年来,人大代表履职意识和能力不断提高,人大代表作用发挥也越来越好,但仍有部分人大代表责任感缺乏,履职积极性不高,会议审议时不发言,活动不参与,民情不反映,成为“荣誉代表”“哑巴代表”“空头代表”。监督是一种压力,又是一种动力。加强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把人大代表履职活动置于法律监督和制度约束之下,自律与他律结合,压力和动力同在,有利于鞭策和督促人大代表敬畏自己的职权和责任,推动人大代表先进性得到保持,履职意识和能力得到增强,人大代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根据新修改的代表法,总结各地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经验做法,建立健全一套规范、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制定可供执行的具体实施程序和细则,推动人大代表履职监督落到实处。

  加强教育引导,夯实思想基础。新修改的代表法总则第三、四、五、六条连用四个“应当”,新增并强化对人大代表的政治要求,增加规定“代表应当坚定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思想作风建设,自觉接受监督,自觉维护代表形象”。要通过人大代表履职学习培训、报告会和通报会、座谈会等各种方式,教育引导人大代表增强政治素质,深刻认识人大制度优越性,真正从内心深处拥护和践行人大制度,忠实代表人民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教育引导人大代表深刻理解权力来源,增强人大代表权力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教育引导人大代表破除“特权”观念,自觉严格遵守有关政治、组织、廉政、群众、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法纪规定和规矩要求,树立自身良好形象。

  量化履职指标,明确行为规范。新修改的代表法,结合近年来的实践做法,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在本级人代会期间的工作和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有关规定。要根据推进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实际需要,按照法律法规和人大工作制度要求,完善人大代表履职行为条件和范围,涵盖大会期间出席会议、审议发言、提出议案建议以及闭会期间参加学习培训、“家站点”活动、视察调研、执法检查、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履职各个方面,并量化履职指标,将人大代表履职行为细化、量化、具体化,把抽象的软任务变成实实在在的硬指标,提升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人大代表履职有章可循、有事可为,更好推动人大代表履职有动力、努力有方向。

  完善考评机制,形成监督链条。新修改的代表法,完善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在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的现行规定基础上,增加规定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应当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应当记录人大代表履职情况、定期组织人大代表报告履职情况,并公示人大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职信息。要建立和完善包括履职公开、登记、报告、评价等制度机制,通过网站媒体、信息公开栏等平台,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公开人大代表信息和履职信息,明确人大代表联系群众的时间、地点及其方式方法,保证对人大代表履职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规范人大代表履职登记制度,详实记录人大代表履职活动。规范人大代表述职评议方式、程序等内容,坚持面对面交流,真对真评议,实打实整改,提高述职评议真实性和有效性,杜绝述职评议“走过场”。

  注重结果运用,敢于动真碰硬。运用落实好履职考评结果,是保证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的关键所在。重视公开人大代表履职评价过程和结果,履职考评结果作为人大代表连任和评选优秀人大代表的重要依据,确保履职监督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德不配位,不如无位。”新修改的代表法,根据实际做法,在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中增加规定“责令辞职”,对履职不作为、不称职、群众不满意或违法乱纪的“问题代表”,而不引咎辞职且又不便于依法罢免的,可以以“责令辞职”形式终止人大代表资格。要坚持从法律规范和法理要求出发,针对不同情形细化明确处理处置的办法和措施,规范相关操作程序,让不能履职、不愿履职的人大代表及时退出人大代表队伍,推进人大代表履职监督从法律文本走向具体实践。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为公;只要公权力存在,就必须有制约和监督。”政治权力运行,最困难的是进行有效监督,最重要的是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扩大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履职监督的参与,让原选举单位或原选区选民监督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把选举人大代表权力和监督人大代表权力结合起来,同时,人大常委会和乡镇人大主席团要积极组织开展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工作,认真听取选民或选举单位意见,客观公正评价人大代表履职情况。一个人大代表就是一面旗帜。制度管理是他律,自我约束是自律,自律和他律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每一位人大代表应时刻牢记肩负的重大责任,忠实履职,严以律己,真正无愧于人大代表的崇高称号。(作者是江苏省启东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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