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学前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受到重视,社会各界对幼儿园教学的质量和规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确保幼儿园的教学活动更加科学、规范和安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11月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于2025年6月1日起施行。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无疑为接受学前教育的幼儿撑起“保护伞”。这一法律的实施,旨在规范幼儿园的教学行为,保障幼儿的权益,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聘用无证教师导致安全事故
【案例】
一位家长向教育局提出投诉,声称其四岁子女在幼儿园遭受了长期虐待,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以至于孩子对上学产生了抵触情绪。通过查看多段监控视频,教育局目睹了涉事幼儿园的几位教师对儿童施以殴打、推搡、投掷书本等粗暴行为。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更是触犯了法律。经过调查,教育部门揭露了该幼儿园存在的更深层次问题:雇用未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教育工作。这些无资格证书的教师缺乏必要的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无法胜任幼儿园的教学职务,更无法确保幼儿的安全。由于无资格教师的粗暴行为,导致一名幼儿在园内发生安全事故,受伤并需住院治疗。此事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纷纷要求加大对幼儿园的监管力度,以保障幼儿的安全和促进其健康成长。
【解析】
学前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担任幼儿园教师应当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已取得其他教师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合格的,可以在幼儿园任教。”第四十四条规定:“幼儿园聘任(聘用)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安全保卫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时,应当向教育、公安等有关部门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拐卖、暴力伤害、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或者有酗酒、严重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不得聘任(聘用)。幼儿园发现在岗人员有前款规定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与其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将其纳入从业禁止人员名单。”上述规定强调了幼儿园在聘用教师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幼儿园必须聘用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以确保教学的质量和幼儿的安全。
本案中,幼儿园因聘用无证教师而导致安全事故,不仅损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幼儿园的社会声誉。因此,法律对其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以警示其他幼儿园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加强对教师的聘用和管理,确保教师的素质和教学质量。
克扣伙食费引发群体投诉
【案例】
近期,一所公立幼儿园因将原定用于提升儿童膳食质量的资金转用于园区装修工程,导致儿童膳食品质显著降低。此举引发了家长们的严重不满,他们纷纷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投诉。经调查,教育部门证实了幼儿园的违规操作,并已采取必要措施,要求幼儿园返还所有不当挪用的儿童膳食费用,并对其施以罚款,以示警诫。
【解析】
学前教育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学前儿童伙食费应当专款专用。幼儿园应当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七十九条第九项规定,克扣、挪用学前儿童伙食费的,将受到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
该案例揭示了在一些幼儿园中,财务管理的混乱和不规范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幼儿园的伙食费用必须被严格地用于指定的用途,即专门用于孩子们的饮食开销。任何挪用这些专款的行为都被视为违法行为,一旦查实,不仅会没收违法所得,还可能导致幼儿园的许可证被吊销。上述法律规定清晰地界定了幼儿园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幼儿园必须确保财务的公开和透明,以便接受来自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审查。法律的这一要求不仅体现了对幼儿园财务管理的严格规范,也向幼儿园发出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不足之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此外,为了防止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必须加大审计和监管的力度,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符合规定,保障孩子们的饮食安全和营养健康。
幼儿园“小学化教学”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案例】
A幼儿园开设了拼音、数学等小学课程,并组织了入学测试,旨在展示其教育成效。然而,此举实际上与幼儿教育的基本原则相悖——儿童早期阶段应重视游戏与探索,而非过早地引入学术性学习。幼儿园这一行为引起家长们的忧虑与不满,他们向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投诉。教育部门对此事给予了高度关注,并迅速启动了调查程序。经过细致调查与核实,确认了被投诉的幼儿园存在若干严重问题。首先,该幼儿园长期使用未经官方审定的教材,这些教材可能未经专业评估,其内容及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这可能对幼儿的学习与成长造成不良影响。其次,调查显示该幼儿园教师未接受过正规教育培训,这直接关系到教师的教学效能与教育品质。缺乏专业培训的教师可能无法恰当地引导幼儿,甚至可能采用不适当的教育方法,这对幼儿的成长与学习极为不利。
【解析】
学前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幼儿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一)组织入园考试或者测试;……(四)使用未经审定的课程教学类资源;(五)采用小学化的教育方式或者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根据该规定,A幼儿园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被责令停招或吊销许可证。这一规定明确禁止了幼儿园的“小学化教学”,以保护幼儿的身心健康。
此案例揭示了某些幼儿园为满足家长需求而采取的不当行为,凸显了加强法制教育、引导家长观念转变、深入理解幼儿教育本质的紧迫性。教育部明确指出,“小学化教学”的做法与儿童身心发展的自然规律相悖,必须通过彻底的清理和整治行动予以纠正。这一立场不仅彰显了教育部门对幼儿教育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社会对幼儿教育的深切期待。
教师体罚儿童引发刑事责任
【案例】
在一所幼儿园内,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事件。一名教师由于学生未能按时完成作业,采取了不当的教育手段,包括罚站和辱骂等。这些行为不仅对孩子的身体造成了伤害,更严重的是给孩子的心灵留下了难以愈合的创伤。其中一名儿童因为这种不公正的对待,心理受到了极大的打击。当家长得知这一情况后,感到非常愤怒和失望,并决定将此事诉诸法律,寻求正义。经过法院的审理,涉事的教师被认定为违反了教育法规和职业道德,最终被判决终身禁止从事教育工作,以示惩戒。
【解析】
学前教育法第八十条规定:“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幼儿园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等有关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当事人、幼儿园负责人处分,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或者举办幼儿园;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格证书:(一)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儿童;(二)歧视、侮辱、虐待、性侵害儿童;(三)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或者危害儿童身心安全,造成不良后果。”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儿童权益的保护,同时也强调了教师职业道德的重要性。在此案例中,教师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不仅伤害了儿童的身心健康,也损害了教师的职业形象,同时也暴露了幼儿园在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涉事的教师将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幼儿园的负责人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国把儿童的权益保护放在了至关重要的位置,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加强幼儿园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监管至关重要,特别是对于幼儿园来说,建立一个全面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是必需的,这将有助于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类似不幸事件的发生,确保儿童在一个更加安全和有利于成长的环境中接受教育。同时,家长和社会各界也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育的监督和关注,共同维护儿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