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去年以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当地现行有效的37部地方性法规开展集中清理工作,切实维护法治统一。
清理期间,唐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法规进行逐章、逐条、逐款梳理,重点审查法规内容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是否存在法规之间不协调等问题。同时,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充分发挥高校、基层立法联系点和专家智库作用,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各方面意见建议。
“根据清理结果,我们决定对部分法规中个别需完善的条款打包修改,对不再适用且没有必要保留或者修改的法规予以废止,并报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前不久,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根据决定,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对《唐山市地方立法条例》等5部法规作出修改,进一步明晰了各方责任,完善了相关工作;对《唐山市档案管理工作办法》《唐山市农药经营管理办法》《唐山市全民健身条例》《唐山市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4部法规予以废止。下一步,唐山市人大常委会将持续关注现行法规的实施效果,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为当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