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赵人民代表网讯(李强)近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南董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承揽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达成一致,矛盾得以妥善解决。
家住藁城区的卢某于2024年1月在市区购置商品房后,找到邻村的路某负责房屋装修,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路某实地勘察测量后,依照卢某要求制定装修方案,双方约定总价款5.8万元。装修完成后,卢某以装修效果未达预期为由,对6500元尾款一直未予结清。路某多次追讨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刘法官在联系被告卢某了解情况时,卢某称路某在装修过程中存在粗心大意的问题,地面存在空鼓、缝隙较大,墙面刮白及漆面出现裂缝,装修效果差强人意,因此扣除6500元作为返工费用,自己还需另找工人进行返工。原告路某对此不予认可,坚称被告是故意挑毛病。刘法官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确认装修成果确实存在部分质量瑕疵,遂分别向双方释法明理,提出合理调解方案:扣减1500元,被告卢某再支付5000元尾款。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同意该方案,并签署了调解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特别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70条至第787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涵盖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装修等范畴。若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可合理选择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原告因装修成果存在部分瑕疵而被扣减报酬,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